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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永旭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20-09-18
 
 
一、裁罰時間:109年9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旭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3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業務員未依公司所訂業務員不得代收保費之內部作業規範,由保戶將保費直接匯入該員帳戶,且有挪用及侵占保戶所繳保費之情事,該公司未落實執行所訂之內部作業規範,致影響消費者權益,核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4款及第6款、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9條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3項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業務員有未經要保人同意以要保人名義辦理保單借款之情事,該公司未將業務員未經保戶同意代保戶辦理保單借款之風險納入風險評估及控制作業,適時檢討修訂內部作業規範,核與內控內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第6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第1款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之1第2項(行為時第33條第5項)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 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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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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