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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64737號)

2020-09-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109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64737號
受處分人名稱: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應受送達人:略
地址:略
 
受處分人名稱:胡○○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受處分人名稱:莊○○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街口投信)警告及罰鍰合計新臺幣300萬元,限制街口投信不得受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所經理之「街口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及命令街口投信委託非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對內部控制制度出具專案審查報告,並命令街口投信解除董事胡○○君之職務,命令街口投信停止前總經理莊○○君1個月業務之執行,停止業務執行期間自109年10月15日至109年11月14日止。
事實:
一、街口投信辦理與合作機構進行之廣告文宣作業,經查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之違失情事,核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第1款及第9款規定不符:
(一) 查109年1月3日街口刊登託付寶廣告提及街口投信所經理之街口多重資產基金,並由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街口金科)依1.5%年化收益率計算之餘額與基金資產差額進行補貼情事,本會即於109年1月7日發布新聞稿並以金管證投字第1090360094號函知街口投信,投信事業不得以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負擔損失之方式促銷基金,以及從事廣告等促銷活動,不得有直接或間接提供保證收益之情事。又依街口投信內部控制制度業務與收入循環第五章基金營業與紛爭處理1-5-3-1廣告、說明會及營業活動之製作及1-5-3-4與合作機構共同進行廣告等活動之審查作業明定,辦理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基金業務不得誤導投資人致難以區分電子支付平台與基金交易平台之區別、不得提供短於基金買回款項給付期間之快速買回服務:與合作機構共同進行相關廣告活動,不得以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負擔損失之方式促銷基金,亦不得有直接或間接提供保證收益之情事。
(二)109年7月20日起街口投信與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街口電支)及街口金科合作提供「街口託付寶服務」,街口投信提供所經理之「街口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開戶及申購買回之服務;又109年7月20日至22日於街口支付APP之託付寶宣傳活動頁面文字包括:「1.2%~2.5%預期增長率」、「隨時提領免手續費」、「於託付寶內點選存入後,即連結至街口投信之申購網頁,以輸入之金額申購街口多重資產基金」。經查街口投信所經理街口多重資產基金係屬多重資產型基金,非貨幣市場基金,亦非保本型基金,該基金得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債券及基金,自成立以來至109年8月31日,基金報酬率為-15.06%,與上開預期增長率差距甚鉅。
(三)查街口託付寶服務架構存有下列情事,不利投資人權益之保障:
1、街口託付寶服務架構係由街口投信、街口電支及街口金科組合,透過投資人贖回基金綁定與街口金科之借貸合約,將投資人原於T+7日收回之基金贖回款(損益與基金淨值有關)轉換為由街口金科於T日先行支付原申購金額加上「預期年化增長率」(由金科依自建演算模型計算)之金額予投資人,以達所宣稱之「1.2%~2.5%預期增長率」及「隨時提領免手續費」。惟查該借貸合約條款採多不退少不補之方式,不符市場慣例,核有類似將T+7日贖回款之現金流量轉換為T日收到街口金科以演算法提供之現金流量情事。
2、查參與上開託付寶服務架構之投資人之損益係與街口金科計算之預期增長率有關,惟街口金科未受本會監管,其有:(1)自建之演算模型無法驗證,與基金淨值係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規定每日計算不同;(2)本身財務狀況不透明,無法確認是否具有足夠資力支應投資人贖回基金之資金需求;(3)內控制度是否妥適、個人資料保護及資訊安全防護是否充足;(4)投資人是否充分知悉涉投資人重大權益之相關條款,例如:當基金淨值低於6元,街口金科得終止託付寶服務等;(5)當發生投資爭議時,有無建置投資人紛爭處理機制等,使投資人參與託付寶服務架構投資時,尚須承擔上開街口金科可能無法履行合約約定等交易對手風險,均不利投資人權益之保障。
(四)街口投信董事胡○○君身兼街口電支及街口金科董事長,一人同時實質掌控街口投信等3家公司。胡○○君明知投信事業不得保證獲利,且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投信事業與電支合作不得提供短於基金買回款項給付期間之快速買回服務之規定,卻透過未受本會監管之街口金科提供資金借貸服務,並於街口App文宣宣稱「1.2%~2.5%預期增長率」及「隨時提領免手續費」,核有意圖透過切割之方式,規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投信投顧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8條之3有關投信事業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投信事業與電子支付機構合作不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規定之情事。
(五)再查街口投信及胡○○君雖聲稱街口App上之文宣非街口投信經理基金之廣告,而為街口金科自行提供之「街口託付寶服務」之說明,與街口投信無關,惟查街口投信前董事長高○○於109年7月20日遭撤換後,即由當時副董事長胡○○君代理行使董事長職權,並持續至109年7月22日透過街口App託付寶宣傳活動頁面宣稱上開事項,街口投信核有與街口金科共同進行上開廣告文宣之情事。
(六)末查目前金融市場處於低利率環境,臺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0.84%、活期存款利率僅為0.04%,街口託付寶宣傳活動頁面宣稱「1.2%~2.5%預期增長率」、「今天放錢、明天計算、後天增長」及「隨時提領免手續費」,於109年7月20日上線當日即吸引約4~5千名用戶完成開戶,金額高達1.5億元,核有使投資人誤信透過該管道申購基金能獲取優於一年期定存利率報酬之保證獲利,以及以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為訴求,吸引投資人投入資金之情事。另該App頁面文字「於託付寶內點選存入後即連結街口投信之申購網頁,以輸入之金額申購街口多重資產基金」,亦有易使投資人難以分辨電子支付平台與基金交易平台之區別、易誤導投資人街口投信、街口電支及金科有共同銷售基金之行為。
(七)綜上,街口投信與合作機構進行之廣告文宣核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等情事,嚴重誤導投資人,不利投資人權益之保障。
二、辦理重大營運案,有未提董事會通過,亦無內部簽核程序,且未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即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之違失情事,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
(一)依街口投信董事會議事規則第7條:「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且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須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七、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另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規定:「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又街口投信於109年5月4日董事會報告「街口多重資產基金」新增投資人得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基金修約案時,報告內容未提及託付寶服務架構,並說明「嗣後如有上述已呈報主管機關之相關作業流程或內部規定之調整,於調整前須取得金管會核准後,方可執行」,並經會議決定洽悉。
(二)查街口投信109年7月20日內部簽呈敘明:「有關公司重大營運專案託付寶專案,指定由胡○○君副董事長擔任對外發言人」,顯見託付寶服務係屬街口投信之重大經營決策。另查截至109年8月31日,街口多重資產基金受益人計20人,其中99.86%之受益憑證由胡○○君之關係人持有,且胡○○君為街口投信董事、街口金科及街口電支董事長,街口投信與與董事有利害關係之公司合作託付寶,未有內部簽核程序,未提董事會討論,辦理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亦未建立內部控制度相關作業,就前揭調整事項亦未依109年5月4日董事會決定報經本會核准後始予執行,而由董事胡○○君一人逕行決定執行託付寶專案,並於109年7月20日逕行上線。
三、公司提供本會之文件有未據實陳述、隱匿之違失情事,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
(一)經查街口投信資訊部於109年5月14日就「該公司與電子支付機構之操作介面驗收流程」案,法遵室表示因內容涉及保證收益,不宜驗收上線,由前董事長高○○核定。又內部稽核單位109年7月20日針對託付寶服務出具專案查核報告中亦發現「託付寶易使投資人難以分辨電子支付平台與基金交易平台之區別」、「託付寶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等多項缺失。
(二)惟為利託付寶服務順利上線,街口投信於未確認前揭缺失均已改善前,即由董事胡○○君主導於109年7月20日以公司名義函報本會有關託付寶「經內部評估後確認合法合規」之承諾書,街口投信出具之上開承諾核有未據實陳述、隱匿之情事。
四、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經查街口投信109年7月20日為出具上開託付寶「經街口投信內部評估後確認合法合規」之承諾書,董事胡○○君以街口金科代表人身分,於同日指示撤換不願配合出具承諾書之前董事長高○○,並由前總經理莊○○君配合將總經理之第一順位職務代理人變更為胡○○君,以及由前總經理莊○○君指示由總經理室江○○代為送簽,莊○○君則於當日下午休假,致該公司內部簽核文件、出具承諾書之發文章用印申請書顯示,僅有總經理室江○○及胡○○君二人用印,並由胡○○君一人同時代理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三人核章,惟胡○○君未具備擔任投信事業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之資格條件,該公司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之違失情事。
五、未建置系統開發測試作業之內控,致委外開發之系統未經驗收即逕予上線,核有違反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經查街口投信於108年12月20辦理採購「NEW EC」應用軟體,系統廠商為街口金科,惟未於內部控制制度建立系統測試作業及於委外契約明確訂定公司與委外管理公司業務責任區分,致資訊部於109年5月14日就「公司與電子支付機構之操作介面驗收流程」案,經批核不宜驗收上線,卻於109年5月30日簽請持續與系統廠商進行白名單進行測試,致使委外開發之系統未經驗收及未有測試結果報告,街口託付寶服務於109年7月20日上線仍得逕予連結公司之開戶介面。
六、法人股東代表人同時當選董監,未釐清當選效力前即對外公告,核有違反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公司未訂有處理股東會爭議等之相關規範,致街口投信於109年6月10日股東常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法人股東街口金科代表人同時當選董事及監察人,違反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但書規定,會中雖有股東提出異議,卻未獲妥善處理,致有於尚未釐清上開爭議前即於當日17時許對外公告之違失情事。
七、街口投信經本會許可兼營期貨信託事業,109年7月追加募集街口標普高盛布蘭特原油ER單日正向2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辦理基金申購未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第3項之規定:
(一)經查該基金109年8月3日尚有額度可供申購,惟109年8月3日至8月20日期間,雖有多位投資人透過參與證券商向街口投信提出申購,街口投信卻僅於同年8月6日及8月7日分别受理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證券)客戶First Securities HK及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富邦證券(香港)之申購,且109年8月6日其他24位投資人(包括台新證券其他2位客戶)及109年8月7日其他多位投資人之申購,亦均予拒絕,且受理申購與否皆由董事胡○○君個人決定,相關理由或依據等均付之闕如,街口投信涉未公平對待投資人。
(二)該基金公開說明書雖已載明「期貨信託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期貨信託公司有權依市場現況、基金操作等因素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等,惟街口投信應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規定,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而非僅對特定對象配售。
(三)考量公司申報該基金之追加募集時,曾向本會出具將訂定公平合理的追加募集額度分配原則,俾利公平合理對待所有投資人之承諾書,嗣後公司亦將公平配售原則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惟實際上卻僅對特定對象配售,且受理申購與否皆由董事胡○○君個人決定,相關理由或依據等均付之闕如,違反承諾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令之規定。
(四)公司上開行為與所訂內部控制制度「13-2期貨信託基金銷售作業:…2.權責單位受理期貨信託基金之申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之管理:(1)本公司…應依據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記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第15條「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據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記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客戶,不得對特定客戶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開事實一,街口投信與合作機構進行之廣告文宣核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嚴重誤導投資人,不利投資人權益保障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第1款及第9款規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核處街口投信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二、上開事實四,董事胡○○君一人同時代理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三人簽核承諾書,惟胡○○君未具備擔任投信事業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之資格條件,公司有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之情事,嚴重破壞公司代理人制度,違規事實明確,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核處街口投信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三、上開事實七,街口投信109年7月追加募集「街口標普高盛布蘭特原油ER單日正向2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辦理基金申購未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第3項,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街口投信罰鍰新臺幣60萬元。
四、上開事實二、三、五及六,公司辦理重大營運案,有未提董事會通過,亦無內部簽核程序,且未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即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之情事、提供本會之文件有未據實陳述、隱匿情事、未建置系統開發測試作業之內部控制,致委外開發之系統未經驗收即逕予上線,以及法人股東代表人同時當選董監,於未釐清當選效力前即對外公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顯未具有效性,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核處街口投信警告。
五、上開事實一至五,均涉及街口託付寶服務之違規事項,違規情節重大,併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6款規定,限制公司不得受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所經理之「街口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六、上開事實一至七,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3條規定,命令街口投信委託非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針對改善後之內部控制環境(包括該公司之誠信與道德價值、董事會及監察人治理監督責任、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及董事行為準則等),以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含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業務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專案審查,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前,得分別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4條第8款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7條第8款規定,退回或不核准公司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七、上開事實一至四,街口投信董事胡○○君一人實質控制街口投信等3家公司,意圖透過未受本會監管之街口金科規避投信事業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投信與電支合作不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之規定。胡○○君未依公司內部程序,一人逕行決定執行託付寶專案,主導街口投信與街口金科共同進行廣告文宣,且該等文宣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嚴重誤導投資人,不利投資人權益保障之情事,又其未確認公司內部簽呈及託付寶專案查核報告之多項缺失是否確已改善,即主導以公司名義出具託付寶「經街口投信內部評估後確認合法合規」承諾書,致街口投信出具之承諾有未據實陳述、隱匿之情事,未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第18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另胡○○君為出具上開承諾書,以街口金科代表人身分,撤換不願配合出具承諾書之前董事長,並由其一人同時代理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三人簽核承諾書,惟胡○○未具備擔任投信事業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之資格條件,且有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上開情事顯見董事胡○○君規避董事會為最高決策單位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範而自為決策、未區隔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之權責劃分,意圖透過三方架構之安排進行脫法行為,規避主管機關之監理,嚴重破壞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導致公司之內控環境欠佳,嚴重阻礙公司之健全經營,違規情節重大,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街口投信解除董事胡○○君職務。
八、上開事實三、四,街口投信前總經理莊○○君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之執行,其執行總經理職務期間,公司有上述內部控制缺失,其未盡督導之責,又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有未善盡相關注意義務,及規避督導責任之情事,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街口投信停止前總經理莊○○君1個月業務之執行。
法令依據:
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03條第1款及第6款、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金融消費保護法第8條、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及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
三、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第3項、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胡○○先生】、胡○○先生<略>、莊○○先生<略>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錫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以雍先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室、秘書室、投信投顧組、期貨管理組)
抄本:
主任委員 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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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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