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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施○○會計師、江○○會計師違反證券交易法處分案(金管證審字第1090364602號、金管證審字第10903646021號)

2020-09-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9036460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施○○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貴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稱康友公司)107年度及108年度財務報告,核有重大疏漏,爰依證券交易法第37條第3項第2款規定處以停止2年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簽證業務之行政處分,期間自109年10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經查貴會計師受託查核康友公司107年度及108年度財務報告,未有效執行銀行函證、未就所發現多項機器設備經抵押登記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及未就期後事項採行適當行動,核有違反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6條、第20條第1項第9款第3目、審計準則公報第55號「期後事項」第16條等規定情事。
二、理由:
(一)未有效執行銀行函證:經查康友公司之重要子公司-六安華源製藥有限公司(下稱六安公司)107年底及108年底於徽商銀行六安錦繡花園支行(下稱徽商銀行)之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合計分別為人民幣10.46億元及12.6億元(折合約新臺幣48億元及54億元),占康友公司合併總資產47%及52%。貴會計師查核康友公司107年度及108年度財務報告時,將現金及銀行存款之存在性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且囿於大陸銀行實務,對徽商銀行採信度較低之非空白式詢證函,徽商銀行於回函時僅蓋有銀行公章,並未依函證格式由經辦及覆核人員簽章確認填列金額及資訊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且108年度尚有銀行函證控制表所載徽商銀行聯絡人與回函郵件上寄件人不一致之情形,惟貴會計師未進一步執行其他查核程序以降低相關查核風險,並瞭解前揭情事之原因及合理性,貴會計師雖主張實務上大陸普遍不接受空白函證,其他大陸銀行函證亦有僅蓋銀行公章方式,徽商銀行為香港聯交所掛牌之金融機構且受外部監管,應有良好的內部控制,且銀行函證的可靠性應取決於受函證對象與送出函證回函者是否同一等云云,按查核人員評估風險愈高愈須取得更具說服力之查核證據,而採行非空白式之積極式函證存在受函證者未驗證資訊是否正確即回覆之風險,乃審計準則公報第49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第6條及審計準則公報第69號「外部函證」第20條所明訂,經查六安公司於徽商銀行存款金額及比率均屬重大,貴會計師既已將現金及銀行存款之存在性列為關鍵查核事項,惟對於潛在風險較高且信度較低之非空白式之函證卻未取具更具說服力之查核證據,或執行其他查核程序,縱使其他大陸銀行函證回函亦有僅蓋銀行公章之情形,其銀行往來性質及金額比重與本案情況有別,且經網路搜尋徽商銀行多有內部控制負面消息,貴會計師未進一步確認徽商銀行函證回函之可靠性,核有違反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6條應取得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撰擬查核報告依據之規定情事。
(二)未就所發現六安公司多項機器設備經抵押登記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審計準則公報第53號「查核證據」第10條及第41條已明訂當查核證據取自受查者外部獨立來源時可靠性較高,且查核人員對查核證據之可靠性存有懷疑時應決定是否修改或增加查核程序。經查貴會計師於核閱108年第3季財務報表時,已知大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下稱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揭示六安公司動產經抵押擔保債權之情事,且查該抵押擔保最高限額人民幣2.37億元,對康友公司影響重大(約合新台幣10.04億元,占康友公司108年第3季淨值12.9%,及機器設備淨額之76.41%),貴會計師因自公司管理當局取具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108年11月13日及109年3月16日二次出具之說明文件表示同意撤銷動產錯誤抵押之申請,及贛州銀行廈門分行109年3月17日出具該行與六安公司間並無業務往來及無抵押或擔保事項之聲明書,即同意公司無須於108第3季及108年度財務報告揭露前揭資產抵押之資訊。惟前揭文件亦提及已將六安公司之情況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轉報、待疫情解除,省局專項工作會議核准後方可撤銷動產抵押,貴會計師未就信息公示系統網站顯示動產抵押之登記機關與出具同意撤銷動產錯誤抵押登記之機關不同、受理動產抵押擔保之權責機關及動產錯誤抵押撤銷之申請是否完成法定程序等情形進行瞭解,以釐清康友公司未於財務報告揭露動產抵押資訊之妥適性,核有未盡專業注意採行適當查核程序。貴會計師雖主張已查明動產抵押登記權責機關並詢問當地主管機關或查詢各有關單位網頁、機器設備對銀行係屬變現不易之資產等,惟工作底稿並無相關評估記載,又所主張已取具客戶聲明書或檢視董事會議紀錄等,亦僅屬一般查核程序,貴會計師核有違反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第1項第9款第3目有關會計師應查明廠房及設備有無提供擔保質押、或受有限制等情事之規定。
(三)未就期後事項採行適當行動:
1、按審計準則公報第55號「期後事項」第16條規定,查核人員於財務報表發布後始獲悉某事實,而該事實於查核報告日即獲悉,可能導致會計師修改查核報告時,查核人員應就該事項與管理當局討論,並決定財務報告是否須作修改;查核人員認為財務報表應修改,而管理階層未修改且未採取必要步驟以確保及時告知財務報表須修改之事實時,查核人員應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原查核報告。
2、康友公司108年底現金及銀行存款中,高達96%集中於徽商銀行,貴會計師於109年7月間接獲檢舉康友公司負責人涉有異常情事,經查核人員後續與徽商銀行聯繫發現,徽商銀行函證連絡人可能並非該行員工(該員係108年徽商銀行函證回函之寄件人,亦為109年第1季該行函證聯絡人),且六安公司109年6月30日於該行並無定期存款,且帳載活期存款金額亦幾乎不存在。前揭情事顯示六安公司於徽商銀行之鉅額存款可能涉有異常,貴會計師已將現金及銀行存款之存在性列為關鍵查核事項,銀行函證係證明康友公司108年度及109年第1季銀行存款存在性之重要查核證據,亦為貴會計師形成無保留意見之重要依據,貴會計師於獲悉前揭種種異常跡象時,卻僅以公司無法提供所有攸關資訊而主動與康友公司終止委任,並未對康友公司已對外公開之相關期間財務報告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原查核報告,貴會計師核有違反審計準則公報第55號「期後事項」第16條之規定。
三、綜具前述,貴會計師查核康友公司107年度及108年度財務報告,核有重大疏失,爰依本法第37條第3項第2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四、另貴會計師於109年9月9日證據調查申請書所述內容,主要涉及相關交易有無虛偽隱匿或文件真實性之查證,本件處分係依據工作底稿認定貴會計師是否依規定執行查核程序,爰貴會計師所申請調查之事證與本件行政處分無涉,尚無調查之必要。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7條第3項第2款、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6條、第20條第1項第9款第3目、審計準則公報第55號「期後事項」第16條、行政程序法第37條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施○○會計師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代表人:邱欽庭先生)、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黃奕睿先生)
 
主任委員 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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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90364602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江○○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貴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稱康友公司)107年度及108年度財務報告,核有重大疏漏,爰依證券交易法第37條第3項第2款規定處以停止2年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簽證業務之行政處分,期間自109年10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經查貴會計師受託查核康友公司107年度及108年度財務報告,未有效執行銀行函證、未就所發現多項機器設備經抵押登記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及未就期後事項採行適當行動,核有違反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6條、第20條第1項第9款第3目、審計準則公報第55號「期後事項」第16條等規定情事。
二、理由:
(一)未有效執行銀行函證:經查康友公司之重要子公司-六安華源製藥有限公司(下稱六安公司)107年底及108年底於徽商銀行六安錦繡花園支行(下稱徽商銀行)之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合計分別為人民幣10.46億元及12.6億元(折合約新臺幣48億元及54億元),占康友公司合併總資產47%及52%。貴會計師查核康友公司107年度及108年度財務報告時,將現金及銀行存款之存在性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且囿於大陸銀行實務,對徽商銀行採信度較低之非空白式詢證函,徽商銀行於回函時僅蓋有銀行公章,並未依函證格式由經辦及覆核人員簽章確認填列金額及資訊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且108年度尚有銀行函證控制表所載徽商銀行聯絡人與回函郵件上寄件人不一致之情形,惟貴會計師未進一步執行其他查核程序以降低相關查核風險,並瞭解前揭情事之原因及合理性,貴會計師雖主張實務上大陸普遍不接受空白函證,其他大陸銀行函證亦有僅蓋銀行公章方式,徽商銀行為香港聯交所掛牌之金融機構且受外部監管,應有良好的內部控制,且銀行函證的可靠性應取決於受函證對象與送出函證回函者是否同一等云云,按查核人員評估風險愈高愈須取得更具說服力之查核證據,而採行非空白式之積極式函證存在受函證者未驗證資訊是否正確即回覆之風險,乃審計準則公報第49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第6條及審計準則公報第69號「外部函證」第20條所明訂,經查六安公司於徽商銀行存款金額及比率均屬重大,貴會計師既已將現金及銀行存款之存在性列為關鍵查核事項,惟對於潛在風險較高且信度較低之非空白式之函證卻未取具更具說服力之查核證據,或執行其他查核程序,縱使其他大陸銀行函證回函亦有僅蓋銀行公章之情形,其銀行往來性質及金額比重與本案情況有別,且經網路搜尋徽商銀行多有內部控制負面消息,貴會計師未進一步確認徽商銀行函證回函之可靠性,核有違反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6條應取得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撰擬查核報告依據之規定情事。
(二)未就所發現六安公司多項機器設備經抵押登記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審計準則公報第53號「查核證據」第10條及第41條已明訂當查核證據取自受查者外部獨立來源時可靠性較高,且查核人員對查核證據之可靠性存有懷疑時應決定是否修改或增加查核程序。經查貴會計師於核閱108年第3季財務報表時,已知大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下稱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揭示六安公司動產經抵押擔保債權之情事,且查該抵押擔保最高限額人民幣2.37億元,對康友公司影響重大(約合新台幣10.04億元,占康友公司108年第3季淨值12.9%,及機器設備淨額之76.41%),貴會計師因自公司管理當局取具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108年11月13日及109年3月16日二次出具之說明文件表示同意撤銷動產錯誤抵押之申請,及贛州銀行廈門分行109年3月17日出具該行與六安公司間並無業務往來及無抵押或擔保事項之聲明書,即同意公司無須於108第3季及108年度財務報告揭露前揭資產抵押之資訊。惟前揭文件亦提及已將六安公司之情況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轉報、待疫情解除,省局專項工作會議核准後方可撤銷動產抵押,貴會計師未就信息公示系統網站顯示動產抵押之登記機關與出具同意撤銷動產錯誤抵押登記之機關不同、受理動產抵押擔保之權責機關及動產錯誤抵押撤銷之申請是否完成法定程序等情形進行瞭解,以釐清康友公司未於財務報告揭露動產抵押資訊之妥適性,核有未盡專業注意採行適當查核程序。貴會計師雖主張已查明動產抵押登記權責機關並詢問當地主管機關或查詢各有關單位網頁、機器設備對銀行係屬變現不易之資產等,惟工作底稿並無相關評估記載,又所主張已取具客戶聲明書或檢視董事會議紀錄等,亦僅屬一般查核程序,貴會計師核有違反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第1項第9款第3目有關會計師應查明廠房及設備有無提供擔保質押、或受有限制等情事之規定。
(三)未就期後事項採行適當行動:
1、按審計準則公報第55號「期後事項」第16條規定,查核人員於財務報表發布後始獲悉某事實,而該事實於查核報告日即獲悉,可能導致會計師修改查核報告時,查核人員應就該事項與管理當局討論,並決定財務報告是否須作修改;查核人員認為財務報表應修改,而管理階層未修改且未採取必要步驟以確保及時告知財務報表須修改之事實時,查核人員應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原查核報告。
2、康友公司108年底現金及銀行存款中,高達96%集中於徽商銀行,貴會計師於109年7月間接獲檢舉康友公司負責人涉有異常情事,經查核人員後續與徽商銀行聯繫發現,徽商銀行函證連絡人可能並非該行員工(該員係108年徽商銀行函證回函之寄件人,亦為109年第1季該行函證聯絡人),且六安公司109年6月30日於該行並無定期存款,且帳載活期存款金額亦幾乎不存在。前揭情事顯示六安公司於徽商銀行之鉅額存款可能涉有異常,貴會計師已將現金及銀行存款之存在性列為關鍵查核事項,銀行函證係證明康友公司108年度及109年第1季銀行存款存在性之重要查核證據,亦為貴會計師形成無保留意見之重要依據,貴會計師於獲悉前揭種種異常跡象時,卻僅以公司無法提供所有攸關資訊而主動與康友公司終止委任,並未對康友公司已對外公開之相關期間財務報告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原查核報告,貴會計師核有違反審計準則公報第55號「期後事項」第16條之規定。
三、綜具前述,貴會計師查核康友公司107年度及108年度財務報告,核有重大疏失,爰依本法第37條第3項第2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四、另貴會計師於109年9月9日證據調查申請書所述內容,主要涉及相關交易有無虛偽隱匿或文件真實性之查證,本件處分係依據工作底稿認定貴會計師是否依規定執行查核程序,爰貴會計師所申請調查之事證與本件行政處分無涉,尚無調查之必要。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7條第3項第2款、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6條、第20條第1項第9款第3目、審計準則公報第55號「期後事項」第16條、行政程序法第37條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江○○會計師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代表人:邱欽庭先生)、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黃奕睿先生)
 
主任委員 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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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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