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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國外投資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整。

2020-10-06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名稱: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負責人或代表人:戴OO先生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性別:男  出生日期:略
 
主旨:貴分公司於108年11月13日辦理國外投資業務致國外投資總額超過法定限額,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5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
 
事實:本會前於99年6月29日以金管保財字第09902507200號函核准貴分公司提高國外投資額度比例至資金之30%,又依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令規定,保險業以外幣購買國外投資標的之購入時點屬國外投資總額之衡量日,應評估有無逾限之虞,惟查貴分公司於108年11月13日購入國外公司債後,國外投資總額為新臺幣72.52億元,占可運用資金比例為30.88%,逾法定限額資金之30%,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2項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述事實,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2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5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三、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項費用繳款單乙紙。
 
正本: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戴OO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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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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