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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台中商業銀行北斗分行前理財專員楊○○(下稱楊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罰鍰。

2020-11-26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902740574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51816908
地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87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王○○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北斗分行前理財專員楊○○(下稱楊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行北斗分行前理財專員楊員自108年7月至109年3月間,以有投資機會為由向客戶借錢,代客保管存摺及蓋妥印鑑之空白取款憑條,將客戶存摺及傳票交付櫃員辦理匯款,藉以挪用客戶存款。貴行於接獲客戶反映帳務異常後,經清查始發現上開違規情事,受影響客戶數2戶,所涉金額約1,048萬元。經核貴行有下列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一、未落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作業、覆核機制未發揮功能:貴行已禁止行員為客戶辦理存提款作業,然楊員將客戶存摺交付櫃員辦理,存匯部門並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作業予以拒絕,覆核機制亦未發揮功能,致楊員得以挪用客戶款項,顯見內部控制未有效落實。
二、未落實督導員工遵循行為準則規範:依貴行內部規範,禁止行員保管客戶存摺及印鑑、已蓋章之空白取款條、禁止所有行員代客戶辦理存提款作業、不得與客戶間有私下借貸及擅自為客戶交易或私自挪用客戶款項等。惟貴行主管階層對理專人員之行為未落實督導,致未能發現楊員之違規行為,並予以遏止。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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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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