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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令,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

2020-11-27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名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負責人或代表人:雷OO先生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性別:男 出生日期:略
主旨:本會對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編號:109F105)所列缺失事項,查貴公司有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令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萬元。
事實及理由:貴公司保戶以保單借款再購買投資型保單之循環財務槓桿方式擴張信用,且辦理保單借款之業務員與招攬保險之業務員為同一人,而業務員報告書卻未正確填寫保費來源,貴公司對於業務員報告書未正確填寫保費來源一事未落實審核,有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核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第10條第4款、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規定不符:
一、106.9.4保戶以保單號碼TUF007**** (生效日106.8.1)借款1,749千元,106.9.5投入3,000千元購買新單(TUF007****);9.28以前單(TUF007****)借款1,652千元,9.29投入3,000千元購買新單(TUF007****);10.13以前單(TUF007****)借款1,773千元,11.2投入3,000千元購買新單(TUF007****);11.28以前單(TUF007****)借款1,773千元,11.30投入3,000千元購買新單(TUF008****),業務員皆為同一人,且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皆勾選保費來源為「其他(存款)」。
二、107.6.5保戶以TUF008****(107.1.5)借款4,000千元,107.6.7投入4,000千元購買新單(TUF008****),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勾選保費來源為「薪資」。
三、107.12.27保戶以保單號碼TUF003**** (103.4.14) 借款1,000千元,107.12.28投入南非幣465千元(約新臺幣932千元)購買新單(TUA002****),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勾選保費來源為「薪資及獎酬佣金」。
法令依據:上述事實,違規事實明確,核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第10條第4款、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規定不符,本項一行為同時違反保險法第167條之2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180萬元。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三、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項費用繳款單乙紙。
正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OO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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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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