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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及予以4項糾正。

2020-11-27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名稱: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負責人或代表人:杜OO先生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性別:男  出生日期:略
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9F105)所列缺失事項,查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4項糾正。
事實及理由:
一、檢查意見二、(一)對客戶辦理保單貸款後購買新保單,所訂控管機制仰賴業務員或保戶誠實告知資金來源,惟尚未建立檢核業務員報告書填載保費來源是否屬實機制,且有同一業務員送件辦理保單貸款及購買新保單,未確實填寫業務員報告書中保費來源資訊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2目、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如:
(一)106.9.4保戶以保單號碼TUF007**** (生效日106.8.1)借款1,749千元,106.9.5投入3,000千元購買新單(TUF007****);9.28以前單(TUF007****)借款1,652千元,9.29投入3,000千元購買新單(TUF007****);10.13以前單(TUF007****)借款1,773千元,11.2投入3,000千元購買新單(TUF007****);11.28以前單(TUF007****)借款1,773千元,11.30投入3,000千元購買新單(TUF008****),業務員皆為同一人,且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皆勾選保費來源為「其他(存款)」。
(二)107.6.5保戶以TUF008****(107.1.5)借款4,000千元,107.6.7投入4,000千元購買新單(TUF008****),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勾選保費來源為「薪資」。
(三)107.12.27保戶以保單號碼TUF003**** (103.4.14) 借款1,000千元,107.12.28投入南非幣465千元(約新臺幣932千元)購買新單(TUA002****),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勾選保費來源為「薪資及獎酬佣金」。
二、檢查意見三、(一)辦理身心障礙者電話行銷及不承保照會通知作業,有下列欠妥情事,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9款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如:
(一)有將達申領身心障礙程度疾病列為拒保項目,且依所訂電話行銷話術範本,業務員知悉客戶患有拒保項目疾病即告知客戶未能承保者,如:公司針對電話行銷銷售商品訂有「簡易核保摘要」列示可承保、批註除外及拒保等三大類項目,以為電銷人員判斷得否承保之依據,惟查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搭配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IHRA)、超幸福貸定期壽險(ITE)及喜福防癌保險(PRC02)等商品之「簡易核保摘要」均將雙目失明等完全失能項目列為拒保項目,且據該等商品之電話行銷話術範本,倘客戶健康告知患有「簡易核保摘要」上所列之拒保項目,業務員於電話線上即回復客戶無法加保,易致業務員於電話行銷過程以保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不符公司核保規則為由逕予拒保,有欠妥適。
(二)經查未承保案件,有通知業務員因被保險人持有身障手冊未能承保,請業務員通知保戶者,如:保單號碼TIS002****(核保日108.9.19)及TUA002****(108.3.12),照會事項記載因被保險人健康狀況因素(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恕礙難承保,…請業務員通知保戶,有欠妥適。
三、檢查意見三、(二)1、3(2)對往來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通路之招攬品質控管作業,有下列欠妥事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1目、第2項第1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如:
(一)近3年銀行通路保費收入占總保費收入之97%以上,惟對銀行保經代業務員涉不當招攬之申訴案件處理情形,有欠妥情事,如:
1、銀行通路請公司以融通方式辦理之申訴案件,有未列為消費爭議案件,不利後續檢討及強化通路招攬品質作業,如:資料期間合作通路因保戶申訴,請公司以融通方式契撤或解約加付和解金之案件計117件,僅11件納入申訴案件範圍,惟查未納入申訴範圍之案件亦有實質屬消費者爭議案件者(如:保單號碼TUF001**** 及TUF004****,保戶申訴理專告知利息較高;TUF003****、TUF004****、TUF004****及TUF004****,保戶申訴理專告知三年後解約可領回本金的115%)。
2、就保戶申訴不認識保單上之業務員,且業務員自承實際銷售人員為他人或屬共同銷售案件,未瞭解招攬過程之妥適性及懲處情形,對通路管理機制有欠妥者,如:保單號碼TCL005****(108.1.28)實際銷售人為黃○○襄理及李○○專員(要保書所載業務員為薛○○); TCL006****(108.11.15)由房貸專員吳○○和業務員彭○○共同招攬,彭君具名送件;TCL006****(108.11.22)保戶主張之銷售人員周○○與客戶推薦商品時,業務員李○○陪訪親晤親簽。
(二)有重要項目未納入績效考核者,如:查公司108年對合作金庫銀行辦理107年度績效考核作業,主要考核項目包括往來期間、保費收入、申訴率及繼續率等項目,尚未將合約條款之通路招攬遵循義務(如不得有將佣酬支付予非實際招攬之保險業務員)、申訴案處理情形(如對招攬爭議案件之調查管理)、業務員管理及通路法令遵循等重要約定納入招攬品質之考核;另考核項目雖有「通路及其所屬業務員不實招攬遭申訴案件」,惟考核時未納入銀行因保戶申訴,請公司融通處理案件。
四、檢查意見一、106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6F119)所提辦理房貸壽險業務,提供銀行通路之教材未具體說明保單契約終止權益之影響,且繳費方式有集中躉繳之趨勢,本次檢查發現躉繳占比持續攀升,且酬金制度及銷售話術易引導銀行通路銷售躉繳型商品,有未衡平告知相關風險資訊之虞,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如:
(一)躉繳型佣獎條件顯優於期繳型,易影響銷售中立性,如:依公司與○○銀行約定條件,108年度銷售「金幸福貸定期壽險(平準型)」保險年期20年,被保險人為40歲男性,每萬元保額條件下試算,躉繳首年度佣金552元,期繳分20年給付佣金合計224元。
(二)所訂銷售話術易引導理專銷售躉繳型商品,且未納入常見爭議類型,不利銷售人員衡平告知相關風險資訊,有欠妥適,如:
1、檢查期間(109.2.11~109.2.21)檢視公司網頁「合庫線上理專專區」有關房貸壽險「銷售話術技巧」有「銷售原則以躉繳為主(先平準後遞減),期繳為輔(年繳保費)」、「客戶認為保費太高…再介紹遞減型或期繳型商品」及「躉繳保費較便宜,保障更超值」等引導理專銷售躉繳型商品之話術。
2、108年受理房貸壽險躉繳案件計9,419件,其中2,494件保費來源為融資,即保戶向銀行貸款取得資金一次繳納保費,再按月攤還本息予銀行,又上述「銷售話術技巧」內容另有「利率及房貸壽一起談」及「保費付款很輕鬆,一天50元,一個月本息只要多繳1,500元」等內容,惟未衡平納入常見爭議類型[如:保戶誤認保費融資係分期繳納保費給保險公司,而非向銀行增貸(保單號碼TCL003****申訴日108.1.22;TCL003****/108.2.15;TCL002****/108.7.30;TCL004****/108.10.8)、躉繳解約金偏低且保費融資餘額需一併清償,始能塗銷房屋抵押權(TCL005****/ 108.3.18;TCL001****/108.5.14;TCF000****/108.6.6;TCL006****/ 108.10.23)等],不利保戶評估相關風險及依自身需求選擇商品。
五、檢查意見三、(二)2,貴公司對合作銀行通路有未於保險期間開始前將要保文件送至公司,致公司於保險期間開始後始執行核保作業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如:銀行通路招攬之旅行平安保險保單號碼TTA089****(申請日107.9.12),公司受理日107.9.17晚於契約始期107.9.14(核保決定日/承保通報日107.9.18)、TTA099****(108.6.26)受理日108.7.2晚於契約始期108.7.1(核保決定日/承保通報日108.7.3) 、 TTA100****(108.8.16)受理日108.8.19晚於契約始期108.8.17(核保決定日108.8.21、承保通報日108.8.28)。
六、貴公司對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上架前審查作業、銷售後管理作業,經查有下列缺失事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如:
(一)檢查意見三、(三)公司107及108年銷售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初年度保費收入占初年度總保費收入之33.1%及67.7%,惟查辦理該類型基金上架前之審查作業,有未考量基金特性訂定遴選程序,且實際審查方式有不利保戶權益保障等欠妥事項,如:
1、106.6.19至108.1.28間計銷售5檔連結該類型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保費收入合計96.3億元,卻遲至108.2.26召開之商品及標的月會始決議訂定檢核項目與標準(下稱Best Practice),且對於檢核項目與標準之決定、檢核作業之執行單位與方式、及未符合檢核標準之例外管理等審查程序均無相關說明紀錄,又迄檢查結束日(109.2.21)尚未訂定相關內部規範,均不利作業依循。
2、對於基金公司提出未符合檢核標準之投資標的,有仍予以上架,且未留存評估紀錄之情事,如:108.5.29銷售「保利鑽變額萬能壽險」、「保利鑽外幣變額萬能壽險」、「保利鑽變額年金保險」及「保利鑽外幣變額年金保險(乙型)」(下稱保利鑽系列)連結由○○投信發行之「○○到期ESG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公司108.4.17取得○○投信就公司所訂Best Practice之檢核結果,○○投信預計配置於非投資等級之單一發行機構投資比重可達4%,超逾公司所訂檢核標準之2%,惟公司未說明例外同意上架原因並留存相關評估紀錄,遴選作業有欠審慎。
3、商品說明書載明基金資訊詳基金公開說明書,惟有保單銷售日後,基金公開說明書資訊始對外公開,不利消費者瞭解基金相關風險,如:108.8.5至8.30間銷售連結「○○目標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之「保利鑽系列」商品說明書(108.8.5版)載有「目標到期基金若於存續期間屆滿前申請贖回,則需負擔提前贖回費用(投資標的贖回費),即保戶實際每單位領回金額,為投資標的淨值扣除提前贖回費用後之金額,敬請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目標到期基金之成立條件,依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而定」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請參閱本公司網站」,惟○○投信於108.9.23始將該基金之公開說明書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同日上傳至公司網站;另查連結「○○階梯到期優選新興債券基金」亦有類似情事。
(二)檢查意見三、(四)辦理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銷售後管理作業,經查連結標的有投資淨值為負或不符公司檢核標準者,及實際配置與基金公司提案報告有明顯差異等情事,惟未洽投信公司瞭解持有理由、分析對保戶權益有無不利影響,並提出後續因應措施,追蹤檢討作業有欠妥適,如:
1、有投資發行公司淨值為負之債券者,如:107.12.3銷售「保利鑽系列」連結之「○○到期優選新興債券基金」,108年9月底持有2檔墨西哥石油公司債(ISIN CODE:US71654QBV32及XS1057659838),為單一發行機構占比第2高(比重3.38%);另108.1.14銷售「保利鑽系列」連結之「○○階梯到期優選新興債券基金」,108年9月底持有2檔墨西哥石油公司債(XS0213101073及XS1057659838),為單一發行機構占比第1高(比重3.09%),惟墨西哥石油公司年年虧損,淨值由2010年之-51.2億美元,擴大為2018年之-768.43億美元,且108年6月遭Fitch信評公司調降至BB+,雖公司曾於108.6.11及108.12.31取得○○投信有關墨西哥石油公司之相關說明資料,惟該等資料載有供通路理財顧問或○○銀行內部教育訓練之參考等文字,未能確認使用目的,且公司未提出相關評估資訊及分析對保戶權益有無不利影響。
2、投資標的有未符合公司所訂檢核標準者,如:
(1)108.5.29銷售「保利鑽系列」連結之「○○到期ESG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持有YPF公司債(USP989MJBE04)於108年8月間遭降評至CCC級,已不符公司所訂Best Practice有關「投資的債券中,最低的信評為B-以上」條件,又該公司債占投資組合之占比由108年10月底之2.83%,增加為108年12月底之3.21%,108年第4季投資金額增加29百萬元,惟公司未洽○○投信瞭解占比與投資金額持續增加之原因及後續因應措施,並分析對保戶權益有無不利影響。
(2)108.1.14銷售「保利鑽系列」連結「○○階梯到期優選新興債券基金」,依據○○投信108.12.5就公司所訂Best Practice之檢核結果,「單一高收益債券等級的發行機構佔比不超過2%」(檢核結果為2.3%)、「投資的債券中,最低的信評為B-以上」(檢核結果為最低信評CCC)、及「債券年期多於6年的債券占整個投資組合占比不超過30%」(檢核結果為33.38%)等3項均未符合公司所訂檢核標準,惟公司未有上開洽詢投信公司及分析作為。
(3)對於國家評等遭信評機構調降者之曝險,基金公司實際資產配置比重有高於提案報告者,如:○○投信108年4月間提出「○○到期ESG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提案簡報,規劃投資墨西哥占投資組合之11.8%,經查墨西哥政府長期主權信評於108年6月遭Fitch信評公司調降至BBB,惟108.8.16該基金投資墨西哥占比達14.14%,不但為最高且較規劃占比增加2.34個百分點,惟公司未有上開洽詢投信公司及分析作為。
七、貴公司就應用程式防火牆資安防護、資安情資或警訊通報之處理、以及電子商務系統(含網路投保及合庫線上系統)之系統設計等,經查有下列缺失事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如:
(一)檢查意見四、(二)雖已購置應用程式防火牆(WAF F5-2600)強化網路系統資安防護,惟未訂定相關管理規範,不利作業遵循;另經查109年1月應用程式防火牆事件報表,對高風險「SQL Injection」攻擊事件未完全予以阻擋(攻擊總次數4,621次、未阻擋次數3,805次),亦無敘明後續處理情形,不利網路安全與攻擊防護。
(二)檢查意見四、(四)對F-ISAC(金融資安情資分享分析中心)資安情資或警訊通報之處理,有下列事項欠妥:
1、目前F-ISAC資安情資由「資訊安全科」負責,於接獲相關情資或警訊後並通知相關人員修補或處理,惟尚未訂定標準程序或作業規範,不利作業遵循。
2、對接獲資安情資或警訊有未留存評估、處理及簽報等相關作業紀錄,不利追蹤是否有效運用該等情資,以提昇資訊安全,如:F-ISAC於108.12.30通報之惡意程式Gozi(又名URSINF)防護5項建議措施等資安情資。
(三)檢查意見四、(六)2電子商務系統(含網路投保及合庫線上系統)之系統設計,有下列事項欠妥:網路投保系統對於帳號密碼錯誤訊息有與所訂「TITP033_資訊資產保護注意事項」4.8「一、登入發生錯誤時,系統不應單獨明示帳號或密碼錯誤。」規定不符,如:帳號輸入錯誤時,系統畫面即顯示「您輸入的帳號不存在,請確認!」、密碼輸入錯誤時,系統畫面即顯示「密碼輸入錯誤,若忘記密碼可按下忘記密碼,取得新密碼以便登入!」。
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180萬元整。
二、上述事實二,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60萬元整。
三、上述事實三,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60萬元整。
四、上述事實四,違失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上述事實五,違失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六、上述事實六,違失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七、上述事實七,違失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三、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項費用繳款單乙紙。
正本: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杜振遠先生)
副本:本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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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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