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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報送本會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及個人授信業務資料錯誤,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2021-02-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100270284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28421312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12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莫○○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報送本會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信用卡及個人授信業務資料錯誤,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行未依本會規定及聯徵中心報送規則報送正確資料,誤將客戶於信用卡刷卡消費後向貴行申請之消費分期報送為帳單分期,致自99年12月起向本會及聯徵中心報送之相關資料皆屬錯誤,且嗣後經貴行自行檢視尚發現有其他類型之報送錯誤,經核貴行有下列未妥適建立與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一、未建立妥適資料報送作業之內部控管機制:本會99年1月26日金管銀票字第09800518620號函(已於101年1月17日停止適用)、101年1月17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4640號令及聯徵中心99年6月14日函修正之報送規則就消費分期及帳單分期已有明確之報送定義,貴行應依相關規定報送,惟查貴行未建立妥適之內部控管機制,僅由第二道防線消金風險管理中心參與資料報送及解讀報送規定,未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由法令遵循單位建立執行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以確認相關報送作業及管理規則配合相關法令進行更新。
二、未落實執行內部稽核之查核作業:貴行雖已將報送本會及聯徵中心資料之作業流程納入內部稽核之查核範圍,惟相關查核均未發現錯誤,遲至108年8月間經客戶反映後始發現消費後申請之消費分期報送為帳單分期之資料報送邏輯錯誤,期間長達9年,且嗣後經貴行自行檢視尚發現有其他類型之報送錯誤,相關查核作業有未落實執行之情形。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ヽ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莫○○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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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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