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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2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7項糾正。

2021-03-23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黃○○
地址:略
主旨:查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詳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8F133、有價證券投資業務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8S047所列之檢查意見二(四)),依保險法第168條第8項、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2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7項糾正。
事實:
一、貴公司向第三人承租不動產供利害關係人使用,有未於交易前提供交易條件是否不優於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核決主管為決策參考者(如檢查意見三(二)2),如:貴公司107.8.20訂有「契約審查作業管理辦法」第8條規範與利害關係人交易合約之風險控管,經查貴公司依與金控母公司之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7.3.5簽訂之「電話行銷業務合作備忘錄」第三點約定(「…,…。如電話行銷場地非甲方、乙方任一方所有時,甲方(貴公司)同意會同乙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共同承租人之身分...與出租人簽訂租約,並由甲方負擔本專案場地之全部租金及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費、水電費及大樓管理費等。」),分別於107.12.28延續合作電話行銷專案簽呈、107.9.11及107.12.26辦理高雄〇〇及台北〇〇等兩處電銷中心續租案,該交易屬「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範圍,惟貴公司除未於交易前就所負擔場地之相關費用是否有不優於同類對象進行比較並提供佐證文件供決策主管參考外,辦理續租上該兩處電銷中心之簽呈亦未揭露係與第三人進行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之交易,雖於107.11.1及108.2.21租約簽訂時,有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併列該等場地之共同承租人,而進行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比較,惟其核決主管為「部門協理」,與上開簽呈之交易核決人主管為「總經理」不同。
二、貴公司對保戶以保險單借款方式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且保單借款送件人員與新保單招攬人員為同一業務員者,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有未確實填寫保費來源,影響保險公司核保風險之正確評估情事(如檢查意見一(四)),如:
(一)107.4.12及107.4.13保戶張〇〇〇以保單號碼010137**** (生效日106.7.27)、000781****(104.6.16)、000782**** (104.6.8)、000783****(104.8.20)及000789****(106.6.28)分別借款440千元、820千元、200千元、90千元及450千元,共計2,000千元,並繳保險費2,000千元購買台灣人壽愛豐收變額萬能壽險(010151****、107.4.18),其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填寫保費來源為「投資收入及儲蓄」。
(二)107.8.29保戶古〇〇以保單號碼000740****(106.3.29)借款2,000千元,並繳保險費2,000千元購買台灣人壽鑫樂活變額年金保險(010163****、107.8.31),其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填寫保費來源為「薪資收入或公司紅利」。
(三)對保戶係因將舊保單滿期金即將到期,提前預支辦理保單借款者,業務員未於招攬報告書完整說明上述情形,不利核保風險之正確評估,如:
1、108.3.27保戶盧〇〇〇以保單號碼100934****借款1,000千元(保戶於108.5.10保單滿期後還清貸款),並繳保險費1,000千元購買台灣人壽鑫富88變額年金保險(010172****、108.3.29),其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填寫保費來源為「薪資收入或公司紅利、投資收入及儲蓄」。
2、108.5.28保戶陳〇〇以保單號碼101064****借款2,000千元(108.6.5保單滿期後還清貸款),並繳保險費2,000千元購買台灣人壽鑫豐收變額萬能壽險(010173****、108.5.30),其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填寫保費來源為「薪資收入或公司紅利及儲蓄」。
3、108.3.27保戶陳〇〇以保單號碼101031****借款500千元(108.4.18保單滿期,108.4.22還清貸款),並繳保險費500千元購買台灣人壽鑫富88變額年金保險(010172****、108.3.29),其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填寫保費來源為「薪資收入或公司紅利及儲蓄」。
三、貴公司辦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下稱AC)之出售及管理有下列欠妥事項(如檢查意見一(二)、有價證券投資業務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8S047)檢查意見二(四)),如:
(一)辦理投資經理人績效考核,有未依所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訂定合理之績效衡量標準情事,如:按IFRS9對AC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係持有資產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與FVOCI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為藉由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金融資產達成目的有別。查投資二部經理人之107年個人績效考核,就「整體預算達成率」以「資本利得+利息收入」為衡量標準,對AC部位產生之資本利得仍予計入績效評分。
(二)對投資組合大幅調整,未有投資策略或經營模式改變之合理說明及檢討等書面紀錄,且未會簽會計部及風險管理部意見,並經由高階管理層級會議討論,如:107年下半年賣出帳列攤銷後成本(以下稱AC)之國內金融債券及公司債面額計14,150,000千元,占公司107年下半年賣出國內金融債及公司債14,250,000千元之99.3%,出售債券利益595,978千元,依所訂「投資產品經營模式準則」帳列於AC部位之經營模式,係以收取現金流量為目的且原則上不出售,對投資策略或經營模式改變,未有合理說明及檢討等書面紀錄,且未會簽會計部及風險管理部意見,並經由高階管理層級會議(如:經營執行會議、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
四、貴公司辦理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70歲以上客戶銷售過程之錄音作業,有下列欠妥事項(如檢查意見一(三)),不利確認客戶辦理該商品交易之妥適性,如:
(一)銷售過程錄音範本未參考內部常見爭議類型而予以調整,亦未依所連結投資標的特性,說明重要條款內容及相關投資風險,如:
1、未參考內部常見爭議類型而予以調整者,如:107年度相關申訴案件,爭議類型有訴求「未遵循服務規範」、「年金/滿期金給付」、「要保人/被保險人非親簽」、「以保證獲利/文宣招攬」、「契約變更」及「解約爭議」等議題,經查「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銷售過程錄音範本,貴公司未依前開爭議類型予以調整內容,核與本會107.11.19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8390號函「壽險公會…所擬『錄音或錄影銷售過程紀錄範本』應屬參考內容,各保險公司應自行檢視內部常見爭議類型予以調整,…」不符。
2、所訂「錄音銷售過程紀錄範本」內容未就所連結投資標的特性,說明重要內容及相關投資風險者,如: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有關目標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特有風險;鑫樂活變額年金保險有關類全委投資帳戶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鑫豐收變額年金保險有關月配息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等特性,錄音範本未有重要內容及相關投資風險說明。
(二)業務員僅依貴公司所訂「錄音銷售過程紀錄範本」,以逐字方式向客戶宣讀,未有商品重要條款內容、除外責任及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之相關解說者,如:保單號碼005013****(生效日108.5.29)、010173****(108.6.17)及010167****(108.1.3)之錄音檔,其錄製內容皆為業務員依貴公司所訂之錄音範本,以逐字方式向客戶宣讀「商品說明書的重要保單條款摘要已說明本商品重要條款內容與除外責任,另於重要特性與保險計畫詳細說明中亦說明本商品重要內容」文字,核與「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要求以錄音或錄影方式記錄銷售過程之意旨不符,不利落實對高齡客戶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權益之維護。
五、貴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資產配置及資訊揭露作業,有下列缺失事項(如檢查意見二(一)、檢查意見二(四)),如:
(一)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類全委帳戶資產配置作業,經查有投信公司因類全委帳戶累積資產規模未達投資最低門檻而未進行資產配置,惟保戶仍需支付相關投資資產管理費用,有影響保戶權益之虞,如:優值人生系列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台灣人壽委託〇〇〇〇〇〇投信投資帳戶-智能投資型(美元)(代號:****,成立日107.9.14),該投資帳戶至檢查基準日(108.6.30)因尚未達雙方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第1條有關6個月內累積資產不得低於100萬美元之最低門檻,致投信公司尚未進行資產配置,僅存放於銀行活期存款,惟仍由保戶支付類全委帳戶投資標的經理費1.7%。
(二)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資訊揭露作業,有下列缺失事項,如:
1、對提前買回費用(贖回費用)收取日之揭露,保單商品說明書及批註條款內容有與基金公開說明書內容不一致之情事,如:鑫富100系列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〇〇〇2024年到期新興市場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商品說明書及批註條款提前買回費用(贖回費用)揭露為「本基金成立日(含當日)起第六個日曆日(含當日)至到期前之買回所生之費用。其費用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惟該基金公開說明書買回費用揭露為「自本基金成立日起至第六個日曆日(含)期間,經理公司不收取買回費用。」,其中第六個日曆日費用收取有不一致情形,另鑫富100系列及鑫富88系列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〇〇〇〇2024年到期新興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〇〇〇〇2024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亦有類似情形。
2、商品說明書及批註條款內容對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之揭露有欠完整者,如:金采保本系列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〇〇2028 REVERSO美元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未揭露持有該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第七日)者,應支付買回價金萬分之一之買回費用。
六、貴公司辦理保戶地址與業務員是否相符之檢核控管作業,有下列欠妥事項(如檢查意見二(三)),如:
(一)系統所檢核比對之地址須完全相同(含大小寫、全半形、里鄰別及其他格式),始視為符合,惟貴公司未建立一致性登錄標準,致同一地址以不同格式建檔時被視為不同地址,不利進行比對作業:
1、保單地址與業務員地址之建檔格式不一致,而未能比對成功,如:保單號碼010164****地址為「…482之3號8樓…」,而業務員建檔為「…482-3號8F」。
2、業務員地址之建檔格式不一致,致不利進行比對作業,如:業務員林君及梁君,分別建檔為「台中市〇〇區〇〇路一段〇〇〇號」及「台中市〇〇區〇〇里〇〇路一段〇〇〇號」;業務員李君與張君,分別建檔為「台中市〇〇區〇〇里6鄰〇〇街〇〇巷〇〇號〇〇F-〇」及「台中市〇〇區〇〇里〇〇街〇〇巷6之5號〇〇樓之〇」。
(二)對業務員填載地址為二處以上者,僅建檔一處,致未能確實檢核保戶地址與業務員是否相符,如:保單號碼010148****之保戶侯君要保書所載地址為「嘉義縣太保市舊埤里新埤〇之〇〇〇號」與非招攬業務員魏君自購保單所載地址相同,惟查貴公司對業務員魏君之建檔地址僅有「台南市〇〇區〇〇里〇〇〇號之〇」一處;保單號碼010147****之保戶洪君、010147****之保戶張君及010147****之保戶盧君等人之要保書所載地址皆為「台中市〇區〇〇路〇〇〇巷〇〇號」與非招攬業務員巫君自購保單所載地址相同,惟查貴公司對業務員巫君之建檔地址僅有「台中市〇區〇〇里〇〇路〇〇〇-〇號〇〇樓之〇」一處。
七、貴公司辦理資金運用有下列欠妥情事(如檢查意見二(五)、檢查意見二(六)),如:
(一)基準日(108.6.30) 貴公司投資債券ETF金額,較106.12.31大幅增加,顯示投資債券ETF之金額有大幅急速成長之趨勢,經查對該類商品之國家風險、產業風險及利害關係人交易彙整作業控管,有下列欠妥情事,如:108.6.30貴公司持有債券ETF所聯結之投資標的均在國外(主要為美國及中國),投資產業包含電信、金融及科技等,惟貴公司迄基準日尚未依該產品特性,確實反映所面對之國家及產業風險。
(二)基準日(108.6.30)辦理餘屋貸款業務餘額9,600,305千元,占放款餘額26,803,238千元(不含保單質借)之35.8%,貴公司對餘屋放款雖訂有風險限額總量管制,惟就該類貸款業務之建案餘屋,尚未訂定後續銷售之追蹤控管機制,不利餘屋貸款風險之控管,如: 108.2.21核貸〇〇實業有限公司中擔放860,000千元(基準日餘額770,000千元),徵提銷售率為2.5%之台北市中正區「〇〇〇〇」建案餘屋(107年11月22日完工,總計40戶,銷售1戶,餘39戶全由該公司承作)為擔保;107.6.15核貸〇〇〇〇股份有限公司中擔放354,000千元(基準日餘額309,792千元),徵提銷售率為0%之新北市新店區「〇〇〇〇」建案餘屋(107年3月23日完工,總計10戶,全數由公司承作)為擔保;107.5.3核貸〇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擔放2,300,000千元(基準日餘額2,300,000千元),徵提銷售率為0%之台北市信義區「〇〇〇〇」建案餘屋(106年11月28日完工,總計11戶,全數由公司承作)為擔保。
八、貴公司辦理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作業,有下列未落實辦理交易對象與貴公司或貴公司負責人是否有經濟實質或控制權之密切關係之衡量或建檔欠完整等欠妥情事(如檢查意見三(一)),如:
(一)對與貴公司具有經濟實質或控制權之密切關係者,未確實衡量並自主納入實質利害關係人範圍加以控管,如:貴公司108.5.17辦理金控母公司董事長顏〇〇一親等顏〇〇所實質控制之「〇〇投資(股)公司」持股27.42%之「〇〇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之「〇〇〇〇」不動產放款新臺幣4億元,依本會108.4.3金管保財字第10804501250號函有關實質關係人認定原則,衡量放款戶〇〇〇〇與貴公司具有經濟實質或控制權之密切關係後,自主將其列為準利害關係人交易並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惟未一併將該授信對象之母公司〇〇有限公司列入準利害關係人控管,有欠周延。
(二)實質利害關係人建檔列管對象有欠完整者,如:〇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控管人辜〇〇擔任董事長之企業)。
九、辦理資訊安全防護及管理作業有下列缺失(如檢查意見三(六)、檢查意見三(七)、檢查意見三(八)2、檢查意見三(十)),如:
(一)辦理弱點掃描作業,有掃描範圍欠完整之情形,如:各分公司之AD網域伺服器、檔案伺服器、郵件防毒伺服器及電子郵件伺服器等,均未納入辦理弱點掃描之範圍。
(二)有關F-ISAC(金融資安情資分享分析中心)資安情資或警訊通報之處理,有下列事項欠妥:
1、對F-ISAC通報之資安情資或警訊,雖能由資安專責單位收集,並交付相關系統管理人員進行處理及作成紀錄,惟尚未訂定標準程序或作業規範,不利作業遵循。
2、對所收到資安情資有未留存評估及處理等相關作業紀錄,不利追蹤是否有效運用該等情資,以提升資訊安全,如:F-ISAC於107.12.23通報之勒索軟體防護5項建議措施及DDOS安全防護4項建議措施、2019 F-ISAC資安情資月報(第3期)及2019 F-ISAC資安威脅分析報告(第9期)等資安情資。
(三)團體保險服務系統(團保B2B)之保戶密碼皆以明碼儲存於資料庫內,不利資訊安全。
(四)伺服器主機維護及管理作業,有下列事項欠妥:
1、依所訂「作業安全管理規範」,系統管理者應每年定期檢視各項安全參數是否符合標準,惟所訂檢視項目及標準有欠完善:
(1)檢視項目未包含「密碼複雜度」、「密碼重覆代數」、「密碼輸入錯誤鎖定次數」者,如:CAS系統之安全參數檢核清單、LSP系統之安全參數檢核清單。
(2)檢核標準有與內規不符者,如:UNIX系統安全參數檢核清單(含AIX系統)之密碼重複代數訂為1(histsize=1),與自訂「資訊系統權限管理規則」第八條、二「(四)重複代數:至少與前三代不可重複。」規定不符;CAS核心系統、LSP核心系統、Vlife核心系統及X86系統之資料庫檢核清單,密碼長度訂為6碼以上,與自訂「資訊系統權限管理規則」第八條、二「(一)長度:至少為8位(含)」規定不符。
2、伺服器主機安全參數設定,與自訂「資訊系統權限管理規則」規定不符:
(1)Linux伺服器主機之使用者密碼未設定有效期限,核與前揭規則第八條、二「(四)有效週期:三個月。公司內部系統為強制變更」規定不符,如:網路投保系統(HQ0LUX005、HQ0LUX006、HQ0LUX007、HQ0LUX008、HQ0LUX009)、銀保/保經代網路投保Adapter( hq0lux041)、保戶的家(HQ0LUX064、hq0lux065、HQ0LUX066、HQ0LUX067)之etc/shadow檔案內之root密碼最長使用期限採預設值設定(99999天,即密碼永不過期)。
(2)AIX伺服器主機檔案及目錄預設權限設定過於寬鬆,未依檢核清單所訂標準設定者,如:UNIX系統安全參數檢核清單(含AIX)所訂檔案及目錄權限設定標準為27(umask=027,不允許其他人讀取目錄或檔案),惟有部分應用系統伺服器主機採預設值設定(umask=22,允許其他人讀取目錄或檔案),如:展業專區系統(IBM P8 S814)、VLIFE核心系統(PRD_DB、IBM P8 S822、VIOS1)、王安團體終身險系統 (Wpar53)。
3、辦理108年度上半年伺服器主機及資料庫使用者帳號及權限清查作業,有下列事項欠妥:
(1)所清查之伺服器主機有缺漏者,如:內勤保單查詢系統(HQ0W12026、HQ0W16113)、團險B2B系統(HQ0W12071)等主機。
(2)資料庫之使用者帳號有未說明權限及用途者,清查有欠嚴謹,如:電話行銷系統資料庫(HQ0W16059)、車貸房貸通報/查詢系統資料庫(HQ0W16060)、行動保1.0資料庫(MISSVR3)。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貴公司對於辦理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未執行相關應踐行程序,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第5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條第8項規定,核處罰鍰200萬元整。
二、上述事實二,貴公司於招攬及核保面均未落實執行保費來源之查證與審核機制,且未確實評估要保人保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具相當性,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三、上述事實四,貴公司辦理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70歲以上客戶銷售過程之錄音作業缺失,違失事實明確,核與「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第2項、第3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上述事實五,貴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資產配置及資訊揭露作業之缺失,核與「投資型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10點、第11點規定不符,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上述事實三、六、七、八、九等5項,違失事實明確,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分別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〇〇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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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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