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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420萬元整。

2021-05-19
受處分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
地址:臺北市松江路126號13樓
主旨:貴公司給付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廣告相關費用,暨以「非直接招攬費用」給付所屬業務員禮券,涉有與保險法相關法令不符情事。
事實:
一、貴公司未就給付通路報酬建立完善管控機制,致給付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錠嵂保經)廣告費用,卻無廣告之實,變相以合約約定之廣告等費用名目,額外給付錠嵂保經佣金以外報酬:
(一)貴公司自100年給付錠嵂保經廣告相關費用,卻無廣告之實,如:貴公司108年9月支付錠嵂保經之廣告費用,係貴公司於錠嵂保經駐點及教育訓練期間,提供予錠嵂保經業務人員貴公司保險商品介紹傳單及教授相關保險商品資訊,惟其訓練教材,為商品介紹之簡報資料,依法遵部門意見,上開教育訓練費用性質非屬廣告,惟核銷時卻以廣告費出帳,實有欠妥。另貴公司支付錠嵂保經之網頁廣告費係貴公司於錠嵂保經內網上架該公司保險商品資訊等業務推廣資料,其目的係利錠嵂保經業務員認識商品。綜上,貴公司於駐點及教育訓練期間、或錠嵂保經內網所提供保險商品資訊,係提供業務員教育訓練使用,其並非向消費者宣傳推廣之廣告,貴公司卻以廣告費名目給付錠嵂保經。
(二)貴公司未建立報酬給付管控機制,致變相以廣告費用給付錠嵂保經報酬:貴公司來自於錠嵂保經之簽單保費收入,自100年之新臺幣(以下同)3千3百餘萬元,增加至108年之1億7千8百餘萬元(100年至108年分別為33,187、32,542、33,538、58,625、106,954、126,289、137,495、156,022、178,548千餘元)。給付錠嵂保經廣告等相關費用,自100年之30萬元,至108年已達932萬元(100年至108年分別為300、785、915、1,425、1,275、1,155、2,505、7,130、9,320千元)。貴公司與錠嵂保經雖於合約約定得給付廣告費,卻未就給付通路報酬建立完善管控機制,致上開廣告費用未有廣告之實,卻隨保費收入增加逐年大幅攀升,貴公司變相以合約約定之廣告費等名目,額外給付錠嵂保經佣金以外報酬之情事,已逾越以業務往來合約約定給付保險經紀人得收取報酬之範疇。
二、貴公司給付錠嵂保經廣告費相關費用,事前未辦理評估,且事後核銷作業流於形式、核決層級形同虛設,未確實執行所定內部規章之帳務處理程序:
(一)給付費用前未辦理評估作業: 107年、108年給付錠嵂保經駐點、廣告等費用,並無事前評估之簽呈及各月發函通知活動贊助廣告費之簽呈,顯未於給付費用前,辦理評估作業。
(二)核銷作業流於形式:核銷文件未有駐點人員或授課對象簽到紀錄、駐點辦理事項等,核銷作業未確實檢視實際辦理情形是否與費用名目相符,核銷作業流於形式。
(三)核決層級形同虛設:依貴公司108年6月13日訂定之管理事務權責劃分表,一般費用管理,金額10萬元至100萬元係由總經理決行,100萬元至500萬元係由董事長決行,500萬元以上係由董事會決行。經檢視貴公司108年係以發函方式通知錠嵂保經廣告費金額,按月給付錠嵂保經廣告費,每月給付金額雖未達100萬元,惟整年給付金額達932萬元。依貴公司說明,給付錠嵂保經之廣告費,係依逐案申請辦理核銷,符合內部規定。惟查貴公司雖將年度廣告總預算案(1.6億元)報經董事會通過,總預算案並未有執行細項;貴公司108年給付錠嵂保經,年度實際執行累積超過500萬元之費用數,既無於執行前報請董事會審核執行規劃,核銷時又採按月逐案方式辦理,致貴公司董事會無法確實審視給付錠嵂保經相關費用之妥適性。
三、貴公司針對合約之內部控制制度,未對合約內容妥適性、適法性建立評估檢核內部管控機制,亦未對已簽訂合約之後續管理建立管控機制,致合約約定內容及後續管理有以下事項欠妥:
(一)未對合約內容妥適性、適法性建立評估檢核內部管控機制,致合約內容約定未妥:貴公司與錠嵂保經100年7月12日活動廣告贊助合約及104年6月22日增補合約書,均約定單方發函通知對方,對方在一定期限內未表意見即為同意。上開約定方式,未見貴公司於錠嵂保經發函後一定期間內,就發函內容辦理評估,另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對上開合約約定方式如何執行,亦未明定管控方式,核欠妥適。
(二)未建立合約後續管理內部控制制度:貴公司100年間與錠嵂保經簽訂之活動廣告贊助合約,係以雙方議定附約之方式,約定給付活動廣告贊助費用。104年簽訂增補合約書,係將廣告贊助之內容增列業務獎勵活動、業務推廣費用、廣告費等服務,並改以發函方式通知錠嵂保經,不再侷限100年之活動廣告贊助,亦不再依100年議定附約方式辦理。經貴公司109年7月稽核報告指出,其100年之贊助合約既已以104年增補合約書替代,卻未終止100年之贊助合約,合約管理內部控制付之闕如。
四、貴公司未建立完整文件保存作業及年限之內部控制制度,致未保存簽訂合約之各類簽呈及相關文書,如: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關「文件保存與銷毀作業規範」,雖訂有書面文件與電子文件之保存及銷毀相關規定及「對外簽訂之合約,正本應交行政管理部集中保存於檔案室」等,惟據貴公司查復,各類簽呈及其附件文書漏未規範,致貴公司未留存與錠嵂保經所簽訂各年度合約之簽呈、給付網頁廣告費之議約文件等,無法確認相關費用給付作業是否符合內部作業規範及合約內容是否業經法令遵循部門檢視等。
五、貴公司辦理工程險、商業火險等,以「非直接招攬費用」發放禮券予業務員,規避給付業務員與業績多寡相連結之佣金、獎金、禮券等相關報酬應屬「直接招攬費用」範圍:
(一)規避給付業務員之報酬應屬「直接招攬費用」範圍:貴公司於108年5月1日至8月31日間,辦理商業火險、工程險等商業險種業務獎勵方案,以「人事費用-獎金」名目購買禮券發放。「人事費用-獎金」如係用以支付業務員之獎勵金,且其發放數額多寡與業績連結,即應屬「直接招攬費用」,惟貴公司自認屬「非直接招攬費用」,有規避給付業務員與業績多寡相連結之佣金、獎金、禮券等相關報酬應屬「直接招攬費用」範圍之情事。
(二)未確實管控佣金、獎金之發放:又貴公司雖說明「已訂有『業務人員酬金制度給付準則』,針對佣金、獎金之發放及管理已有內部控管機制,且現行法令係以附加費用率為佣酬上限,該禮券獎勵案不超過商品附加率」等語,然貴公司針對發放數額多寡與業績連結之禮券予業務員,縱無逾附加費用率上限,惟貴公司未檢視禮券性質及管控發送科目,致以「非直接招攬費用」發送上開禮券,顯示貴公司未確實管控佣金、獎金之發放。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述缺失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因貴公司變相以合約約定方式給付佣金以外報酬,有不當通路費用之情事,另以「非直接招攬費用」發放禮券予業務員,規避給付業務員報酬應屬「直接招攬費用」範圍,顯示貴公司未確實建立報酬給付控管機制,上開缺失行為係為爭取業績,嚴重影響市場紀律,又貴公司針對支付通路費用報酬、費用核銷、合約簽訂與管理、文件保存等內部作業,有多項未建立及未依內規執行之情形,又給付錠嵂保經相關費用,核銷核決之層級形同虛設,規避董事會之監督,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核處罰鍰420萬元。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伯龍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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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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