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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昇億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未依法規所給予之5年調整期間完成資本額調整,經本會限期改正迄未改正,且未於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後15日內向本會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廢止許可登記,並註銷執業證照

2021-07-22
受處分人:昇億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周○○
地址:略
主旨:該公司未依法規所給予之5年調整期間完成資本額調整,經本會109年8月11日核處限期於109年8月31日前完成改正迄未改正,且未於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後15日內向本會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5條、第16條及第49條規定不符,應依同法第167條之2規定,廢止許可登記,並註銷執業證照。
事實:
一、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103年6月24日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現行條文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保險經紀人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該次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保險經紀人公司應於108年6月24日前完成調整資本額,查該公司於90年2月5日領有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未依上開規定於108年6月24日前完成資本額調整,經本會109年8月11日核處限期於109年8月31日前完成改正,惟該公司實收資本額迄今仍為300萬元,迄未改正,與上開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所任用之經紀人○○○於109年10月30日離職,該公司未於其離職後15日內向本會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及第49條第17款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開事實一及二,該公司未依法規所給予之5年調整期間內完成資本額調整,並經本會核處限期改正迄未改正,鑒於該公司資本額不足影響公司健全發展,案經本會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限期改正而迄未改正,有保險法第172條之2第1項規定之情事,且未於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後15日內向本會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違規事實明確且情節重大,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與第49條第17款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廢止許可登記,並註銷執業證照。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昇億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代表人周○○先生)
副本:本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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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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