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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時,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招攬及核保作業等,核有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54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及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0條第1項第6款、第9款規定,命貴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停止銷售案關4件商品。

2021-08-27
受處分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江○○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時,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招攬及核保作業等,核有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54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及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0條第1項第6款、第9款規定,命貴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停止銷售案關4件商品。
事實:
一、貴公司銷售前程序作業,經查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貴公司銷售「元大人壽元滿利足變額萬能壽險」、「元大人壽元滿利足變額年金保險」、「元大人壽元元得益變額萬能壽險」、「元大人壽元元得益變額年金保險」等保險商品,於110.3.12召開商品決策小組,決議前開投資型保險商品於110.3.22上市;○○保經於110.1.26完成商品上架檢核,○○銀行及○○證券於110.2.4及110.3.10審議通過銷售商品,惟查有下列涉於商品上架前進行招攬、銷售等缺失情形,亦未符合貴公司所訂保險商品開發管理要點規定之商品開發流程,如:。
1、貴公司雖自110.3.22始接受保費入金,惟有當日金融機構開始營業,即有多筆保費存入,及保戶事先存入款項,以供繳納保費者,經查有下列違失情事:
(1)貴公司於○○銀行開立專戶收取投資型保費收入,經查該專戶110.3.19(星期五)未有任何款項存入,惟110.3.22(星期一)首筆款項匯入時間為8:40,截至上午9:30已有378筆存入紀錄,累計4.77億元。
(2)保單號碼VYTS80****(生效日110.3.22),轉帳取款帳戶110.3.1至3.17無交易紀錄,餘額205千元,110.3.18及3.19分別存入2,000千元及3,000千元,110.3.22取款5,000千元繳納保險費;另保單號碼VYTS80****(110.3.22)亦有於110.3.19存入10,300千元,110.3.22取款10,000千元繳納保險費情形。
2、貴公司有尚未完成商品審查,即提供商品資訊供通路辦理商品審議作業,及要保書尚未評議通過,即提供予通路使用情形,經查有下列違失情事:
(1)依貴公司所訂「保險商品開發管理要點」規範,就「元滿利足變額萬能壽險/年金保險」(下稱V1、V2)及「元元得益變額萬能壽險/年金保險」(下稱V3、V4)於110.2.23及3.12提報「商品決策小組」會議辦理投資標的與風險等級上架前審查,及取得上市核准,另於110.3.9及3.18提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會議、「商品管理小組」會議評議商品條款及辦理銷售前應檢核事項,惟110.1.28即提供載有「110年3月22日元壽字第1090004255號函/1090004256號函備查」之商品說明書及條款樣張,暨提案簡報等資料供○○銀行辦理商品審議。
(2)貴公司於110.3.9召開「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會議,配合V1、V2、V3,及V4上市,評議新增要保書,惟110.2.26即提供離線版要保書檔案予○○保經,110.3.4即將紙本要保書配送至○○證券分公司及○○保經。
3、貴公司有於110.3.22前,以說明會方式向通路客戶介紹商品,且有客戶於說明會後投保者,如:
(1)配合V1、V2 、V3、V4投資型保險商品,編製以「讓每分錢更有益,退休生活更滿足」為主題之客說會簡報(文宣字第1100097號,簡報內容雖未明列商品名稱,惟已列示商品架構),110.2.1即通知○○保經規劃辦理投資型商品客說會之時程(首場為110.2.25),嗣110.3.2至3.19實際參與○○證券舉辦之34場說明會,並使用該簡報向客戶介紹商品;另查同期間貴公司參與○○銀行舉辦之56場說明會,且銀行理專有於內部系統紀錄邀約客戶參與貴公司IPO說明會之情形。
(2)○○證券通路招攬之保單號碼VYTS80****(生效日110.3.22),經○○證券詢問保戶表示係110.3.9參加退休規劃說明會後投保;另保單號碼VYTS802983、VYTS80****,及VYTS80****,業務員亦自承提供予保戶之資料為同場說明會簡報。
4、○○保經業務員自承要保文件簽署日,及○○證券辦理黑名單過濾查詢紀錄,有早於商品審議通過日及上架日者,如:
(1)○○證券110.3.9始召開保險商品審議會通過銷售案關投資型商品,並經總經理110.3.10核決,惟依○○保經提供之銷售統計表,生效日110.3.22至3.26保單計8,956件,其中生效日為商品上架當日(110.3.22)之件數高達4,305件(占48.1%)。經抽調307件保單,高達222件(占72.3%)業務員自承要保文件簽署日為110.3.1至3.21間,顯示有於上架日前銷售情形,且與○○證券所訂「合作推廣銷售保險商品審議要點」第2條規範:「對…非屬要保人自選連結投資基金之投資型商品商品,應由保險商品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經總經理核決後,始得合作或辦理銷售。」不符;另就高齡保戶,查有業務員於簽署要保文件當日,先以手機錄製銷售過程錄音紀錄,至110.3.22後始進線播放預錄之音檔,完成高齡銷售錄音情形。
(2)依○○保經所訂「內部控制制度暨招攬處理制度」規範,實繳保費達新臺幣300萬元者,業務員需加填「黑名單過過濾查詢」,查保單號碼VYTS80****、VYTS80****,及VYTS80****名單過濾查詢紀錄之日期為110.3.17或3.18,早於保單申請日110.3.22。
5、○○銀行有於商品上架前,即辦理招攬之情形,如:
(1)依○○銀行因應貴公司投資型商品IPO,於110.2.18至2.25對各區業務督導及分行經理人辦理教育訓練之「投資型商品業務推動策略及行銷規劃」簡報,內容提及「提供元壽投資型潛力名單作為行銷,潛力名單已於2.17匯入財管系統」、「投資型IPO,3.1開放預約,3.22起正式填寫要保文件及入金」;另110.3.3及3.4對理財業務主管辦理教育訓練之「投資型IPO線上口Roadshow」簡報,除更深入說明名單條件、切入點,業績預估流程外,另提及110.3.1至3.11業績預估未達標準者,110.3.15須參加保險商品強化訓練課程。
(2)110.3.1開始統計業績,且110.3.22前理專聯繫紀錄有記載「預約、預購」等文字者,如:
甲、110.3.1至3.19使用Google表單每日統計貴公司投資型IPO業績預估金額,並製作成分行預估業績報表,發送至分行經理人與理財業務主管,以掌握各區銷售件數、金額、達成率,及達成率排名等,截至110.3.19累積業績預估計3,963件,保費收入50.7億元,與110.3.22至3.24入金受理4,034件,保費收入52.7億元相當。
乙、保單號碼VYTB80****等7筆保單,110.3.3至3.16理專於內部系統紀錄聯繫客戶預約元大IPO等文字,且聯繫當日即於業績預估平台填寫預估投資型商品名稱及預估金額,查相關保單資訊與正式進件後之保單皆相符。
丙、另查貴公司與○○保經110.1.18之往來郵件,貴公司就○○保經所詢證券預計2月中完成審核,離開賣日有一個月時間,是否有預購機制方式,回應「經請教銀行預購機制進行方式,係由前線向保代與財管定期回報預購金額」,顯示貴公司知悉○○銀行預購機制,且分享予○○保經參考。
(二)貴公司針對案關投資型保險商品未落實新契約集中度風險評估事宜,如:依據貴公司110.4.6元壽字第1100001223號函說明集中度風險量化分析情形,「元大人壽元滿利足變額萬能壽險」、「元大人壽元滿利足變額年金保險」、「元大人壽元元得益變額萬能壽險」、「元大人壽元元得益變額年金保險」等4商品估計之初年度保費收入加計同類型商品初年度保費收入,佔整體商品初年度保費收入之比率均為80.8%,又前開商品估計之總保費收入加計同類型商品有效契約之總保費收入,佔整體商品有效契約總保費收入之比率均為56.3%等,尚難謂無顯著之集中度風險,貴公司未審慎評估商品結構大幅變動風險,並提具因應措施。
二、貴公司招攬及核保作業,經查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貴公司對案關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招攬及核保作業,招攬人員未詳實記載、核保人員未確實審核保費資金來源,亦未確實瞭解、評估客戶及商品適合度,如:
1、○○銀行有以符合特定條件之既有基金及儲蓄險客戶,產出目標客戶名單,於110.2.17匯入財管系統供理專行銷使用。輔以所規劃之切入點,恐有引導理專勸誘客戶辦理商品轉換之虞;又依公司自行統計,名單中部分客戶有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並解除原有定存、基金或保險商品之紀錄。
2、有客戶贖回○○基金轉買該投資型商品,如:
(1)要保人為65歲以上高齡長者,有贖回基金後購買貴公司投資型商品情形,如:○○銀行招攬之保單號碼VYTB80****等8筆,及○○保經招攬之保單號碼VYTS80****等19筆,於110.3贖回基金後購買保單,且贖回基金金額與支付之保險費金額有相當性,及以同一帳戶辦理交易之情形,惟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所載之保費來源多為「既有存款」,僅保單號碼VYTB80****有載明保費來源為投資基金贖回,但核保就該保單以基金贖回款作為保費來源未有評估審核紀錄。
(2)另依○○證券及○○銀行自行統計,截至110.3.28止,證券通路購買該投資型商品之客戶計8,847人,其中6,081人(69%)曾申購龍頭基金,5,585人(5,585/6,081=92%)至110.3.26仍持有該檔基金;銀行通路購買該投資型商品之客戶計4,532人,其中3,114人(69%)曾申購龍頭基金,2,832人(2,832/3,114=91%)至110.3.26仍持有該檔基金。
3、○○保經有保費繳交來源疑似為股票借款,惟業務員招攬報告書記載為既有存款者,如:保單號碼VYTS80****(110.3.23),110.3.23向○○證券○○分公司以線上方式申請股票借貸,金額150萬元(撥款時間110.3.23 10:32),並隨後匯款繳交保險費100萬元(扣款時間110.3.23 10:57),惟業務員報告書記載繳費來源為既有存款。
(二)案關投資型商品連結之「全權委託○○投信投資帳戶-ESG永續成長(月撥回)」係委託○○投信運用與管理,雙方於110.2.19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下稱全委契約),全委帳戶所屬風險報酬等級為RR4,設有投資帳戶資產返還(撥回)機制,經查有業務員未提供相關銷售文件予保戶,且銷售文件、教育訓練文件及訓練小組簡報內容欠妥適,以及有通路使用未經貴公司同意之文宣、廣告等文書為招攬,有引導業務員以不當方式招攬之情形,如:
1、業務員銷售案關投資型商品時,有未提供相關銷售文件予保戶者,如: ○○保經110.3.8始提供商品說明書供○○證券內部教育訓練使用,惟保單號碼VYTS80****及VYTS80****(生效日均為110.3.22)業務員自承簽署要保文件日為110.2.28及3.1,早於可取得商品說明書日;另就業務員自承110.3.22前簽署要保文件之222筆保單,業務員多未提供案關投資型商品之銷售文件予保戶,而係提供其他投資型商品(如:○○人壽之○○○○、○○人壽之○○○○)簡介、客說會資料,或基金績效等資料,不利保戶充分瞭解其所購買之投資型商品內容,且與「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13點第1項第3款規定「銷售本商品時,應將本商品之風險、報酬及其他相關資訊對客戶作適時之揭露,並提供相關銷售文件,至少應包括保險商品說明書。…」不符。
2、全委契約約定投資項目以基金及ETF為限,惟有載明「存股概念投資型商品」或「存股概念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以存股概念為招攬訴求者,如:○○人壽文宣(文宣字第1100107號、1100133號)、○○銀行通路製作供業務員與客戶應對之問答集「投資型商品Q&A問答_標的篇」、○○證券通路之教育訓練墊板(文宣字第1100115號)等。
3、全委契約約定可投資之子基金標的包括以海外債券型及跨國投資股票型基金,惟有載明「省去匯率風險」或「無匯率風險」,以無匯率風險為訴求者,如:○○人壽文宣(文宣字第1100107號、1100133號);○○銀行通路「投資型商品Q&A問答」,及110.2.18至2.25對各區業務督導及分行經理人辦理教育訓練之「貴公司投資型商品業務推動策略及行銷規劃」簡報。
4、全委契約約定之投資帳戶資產返還(撥回)機制,非配息,惟內部教育訓練文件用語,有引導業務員以息收向保戶說明之情事,如:○○銀行通路「投資型商品Q&A問答_標的篇」及「○○人壽投資型商品Q&A問答」舉例之「客戶選擇月撥現入銀行帳戶,撥回息如何計算」、「月月撥回機制,還有年終加碼1%配息回饋…商品配息與條件相對來的好」;○○證券通路之內部教育訓練公版,介紹標的使用「配息頻率、配息選擇」、成交契機使用「穩定息收」、以其他投資型商品為例之案例分享使用「建議有每月穩定現金流且具保本機制的投資型商品」及「將其部分資金作投資型商品,息月配5萬」等用語。
5、有強調(身故)保險金額,惟未衡平揭露保單失效風險者,如:貴公司110.3.15印製投資型教育訓練墊板4,345份(文宣字第1100115號),供○○保經業務員內部練使用,查墊板內文以壽險保單保費1,000萬元,保險金額1,200萬元,及保價下跌30%為例,載明至少傳承1200萬元,並載有「資產保全(基本保額)」、「…穩定度夠,兼顧壽險保障,讓資產有機會增值」、「資產保全又有機會增值」等字樣,惟未衡平揭示倘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應保險費,可能使保單失效而未能取得身故保險金。
6、另貴公司於110.3.22前以說明會向通路客戶介紹商品時,有通路使用未經貴公司同意之文宣、廣告等文書為招攬之情事,如:○○證券之相關簡報於110.3.15始取得內部審核完成通知,惟貴公司110.3.2於○○證券○○分公司說明會已使用該簡報,核與貴公司所訂「文宣廣告審核作業程序」第12條規範:「…凡對外使用之文宣廣告品,應先取得公司之書面同意及公司核准文號…」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開事實一,貴公司銷售案關4件投資型保險商品,有未完成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即提供商品相關文件予通路,且有通路預先向客戶說明及進行招攬銷售之行為等情形;另對於案關商品之集中度風險評估作業有欠妥適,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條、第5條、第15條、第22條規定不符,且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核處罰鍰300萬元、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併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0條第1項第6款、第9款規定,命貴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停售案關4件商品。
二、上開事實二,貴公司未審慎評估客戶商品適合度、對高齡消費者之保障,以及對通路有提前招攬、使用不當文宣及話術招攬,未確實落實通路管理等情形,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2項、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目、第5款、第12款第6目、第17條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及第10條規定不符,本項缺失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核處罰鍰240萬元整。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江○○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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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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