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裁罰案件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3項糾正。

2021-11-04
受處分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地址:略
主旨:查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詳金融消費者保護作業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9F124),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24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3項糾正。
事實:
一、貴公司辦理確認保費資金來源作業,有下列缺失情形(如檢查意見二(三)):
(一)對保險業務員與房貸介紹人為同一人,且於貸款相近時間之投保件,業務員報告書有未敘明保費來源且未就保費來源是否為房貸進行檢核者,如:108.10.23核貸撥款梁君5,800千元(帳號0602****,核准日108.10.17),108.10.18梁君投保「世紀安穩變額年金保險」(保單號碼67550007****),繳費日108.10.23,保費2,000千元,業務員與貸款案介紹人皆為曾○○,惟業務員報告書未有「保費來源」相關項目供填寫,亦未有相關填註說明、108.6.10核貸撥款李君1,200千元(0602****,108.5.24),108.5.31李君購買「世紀富足變額年金保險」(保單號碼67470001****),繳費日108.6.17,保費1,200千元,業務員與貸款案介紹人皆為洪○○及108.8.20核貸撥款孫君3,000千元(0405****,108.7.19), 108.7.25與108.10.29孫君分別購買2張世紀安穩變額年金保險(保單號碼64110014****及64110014****),繳費日108.8.26與108.11.5,保費皆為1,500千元,業務員與貸款案介紹人皆為陳○○,亦有類似情形。
(二)對利用貸款資金購買投資型保單疑慮案件,有未瞭解保戶資金來源及向保戶告知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者,如:
1、保戶洪君辦理保單借款(保單號碼17080040****、借款40萬元、撥款日108.7.15、帳號中華郵政700-0021- 0101311056****)且有投保新保單(保單號碼66280000****、生效日108.7.17、保費40萬元、繳費日108.7.17、帳號同前開帳號),保單借款申請單送件業務員與新保單招攬業務員為同一人,核保人員審核時雖注意保戶近期有辦理借款,惟未要求業務員瞭解保戶資金來源及告知保戶風險及可能損失。
2、保戶馬君辦理保單借款(17500013****、50萬元、108.12.4,京城銀行06022011****)並投保新保單(67320004****、108.12.1、50萬元、繳費日108.12.20、帳號同前開帳號),保單借款申請單送件業務員與新保單招攬業務員為同一人,核保時雖有辦理財務核保、要求保戶提供財力證明、說明借款原因及新保單保費資金來源,惟未告知保戶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
二、貴公司辦理新契約電訪作業,對於銀行保經代通路招攬保單電訪異常照會案件,有未通知銀行保經代轉知其業務員,而係直接通知業務員,不利往來銀行保經代依本會檢查局106年3月28日檢局(保)字第1060160073號函妥適處理保險公司核保照會案件,如:抽查銀行通路招攬新契約電訪異常案件計69件,其中保單號碼68100003****(要保日109. 3.27)等54件,未通知銀行保經代,係直接聯繫業務員(如檢查意見二(一)1)。
三、貴公司辦理電話行銷之話術範本,有於保戶告知有失明等身體機能障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時,停止電話行銷者(如檢查意見二(二)):
(一)金享福小額終身壽險GWLt(1090427版)話術範本,第四部分問題「9.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失明、聾啞及語言、咀嚼、四肢機能障害?」「10.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若保戶答「是」,電銷人員:「不好意思!您的體況可能不符合這次的專案條件,未來若有適合您的專案,我們再另外為您推薦。…」。
(二)真好運傷害保險附約JADDR+AFRRt (2020302版)及電話行銷附約ADDRt+ AFRRt(1090302版)專案商品話術範本三、受監護宣告健康告知與收費方式說明中列有「若保戶有任一題答是,且依簡易核保原則應拒保者」,電銷人員則告知「…您的體況可能不符合這次的專案條件,未來若有適合您的線上加保專案,我們再另外為您推薦…。」,查該簡易核保原則對於「外傷導致單眼失明、先天性聾啞、外傷導致單耳耳聾、外傷導致截指/趾/肢及外傷導致長短腳」一律拒保。
四、貴公司辦理新契約電訪作業,有下列缺失情形(如檢查意見二(一)2、3):
(一)對於投資型保單新契約電訪保戶回覆內容異常案件,有未再向保戶確認是否已瞭解者,如:保單號碼68100002****(生效日107.9.12,保戶回覆:身故有保本)、68100003****(108.8.8,有存保300萬元保障)、68100003****(108.10.16,本金不會減少)、68100003****(108.12.31,身故保險金有保本)及68100003****(109.2.10,本金不會減少),公司以照會單請招攬人向保戶說明,保戶雖於「聲明書」勾選知悉相關事項並簽名回覆,惟聲明書未列有保戶誤解事項,且公司亦未就誤解事項再次電訪保戶是否知悉實際情形,核有缺失。
(二)對於投資型保單新契約電訪異常案件較多之保險代理人業務員,僅個案處理,未評估是否就該招攬人案件進行差異化管控者,如:三信商銀之曾○○(異常案件數18件)及林○○ (15件) ,且前開案件公司皆未照會保險代理人,核有缺失。
五、貴公司109年1至5月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70歲以上客戶計206件,經查銷售過程錄音作業及後續修訂錄音內容範本,有下列缺失情形,不利確認向客戶銷售該商品交易之妥適性(如檢查意見二(四)):
(一)業務員僅依公司所訂「投資型商品錄音腳本」以逐字方式向客戶宣讀,未有商品重要條款內容、除外責任及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之相關解說,如:投資型保單號碼64560003**** (109.2.24)、63911000**** (109.4.23)及67200004****(109.4.9)之錄音檔,其錄製內容皆為業務員依公司所訂之錄音內容範本,以逐字方式向客戶宣讀「商品說明書的重要保單條款摘要已說明本商品重要條款內容與除外責任,另於重要特性與保險計畫詳細說明中亦說明本商品重要內容」文字,與「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第5條規定要求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銷售過程紀錄,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說明商品重要條款內容、投資風險、除外責任,建議書內容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不符。
(二)109.5修訂「投資型商品錄音腳本」,仍有下列缺失情形,如:
1、雖已參考內部常見爭議類型調整範本,惟本次查核資料期間之申訴案件,有「欲購買滿期保本型/或保本儲蓄型商品非為投資型商品」及「業務員招攬時宣稱『保本』、『保證配息』、『保證獲利』或『保證配息』等爭議類型,惟未將前開類型納入修訂新版範本參考。
2、有關向保戶說明商品重要條款內容、除外責任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等事項,公司所訂範本內容為「商品說明書的重要保單條款摘要已說明本商品重要條款內容與除外責任,另於重要特性與保險計畫詳細說明中亦說明本商品重要內容,請問您清楚嗎?」,未依商品特性擇要說明重要條款、除外責任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核有缺失。
六、貴公司辦理新契約核保作業,對於保戶尚有可辦理復效之同商品舊保單,未告知保戶可辦理復效,即予以承保新保單,不利保戶權益之保障者,如:官君(被保險人朱君)投保二十年繳費鑫真健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保單號碼16080019****(生效日107.9.20),有相同商品之停效保單(保單號碼16080017****,生效日105.12.31,停效日107.3.2)可辦理復效;翁君投保二十年繳費新守健康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14590015****(107.8.31),有相同商品之停效保單(14590010****,103.8.7,106.10.7);施君投保二十年繳費好安康防癌健康保險11950018****(107.6.11)及11950018****(107.6.11),有相同商品之停效保單(11950014****,105.7.19,106.9.18) ,公司未充分告知保戶選擇投保新保單而不選擇復效,繳費期數及等待期皆需重新起算,致有保險保障無法延續之不利影響(如檢查意見二(五))。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本會於108年5月13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0804135810號函重申壽險業招攬人員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貸款方式購買保險商品,並應落實充分瞭解客戶或確認商品適合度,對於有利用貸款資金疑慮之案件,應再次向客戶明確告知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案關投保件均發生於108年5月13日之後,貴公司招攬業務員與房貸介紹人或保單借款送件人均同屬一人,且房貸或保單借款金額均與保費相當,惟貴公司業務員未於招攬報告書敘明保費來源,且核保作業亦未確實評估要保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亦未評估保險金額、保險費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與職業等間是否具相當性,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二、上述事實二,貴公司未通知銀行保經代單位窗口,反而便宜行事,直接通知招攬案件之業務員,未落實要求往來保經代公司遵循法令及合約約定,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及第2項、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三、上述事實三,貴公司於招攬階段直接拒絕身心障礙者投保,致產生有對身心障礙者有不公平對待之事實,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11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罰鍰60萬元整。
四、上述事實四,貴公司有未釐清保戶誤解事項,及未評估是否就該招攬人案件進行差異化管控等缺失情事,不利保戶權利保障及不利對往來保險代理人招攬品質之控管,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上述事實五,貴公司業務員未向客戶解說商品重要條款內容、除外責任及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且「投資型商品錄音腳本」亦未將爭議類型及前開重要內容納入,核與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第3項規定不符,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六、上述事實六,貴公司於新契約核保作業,未提醒保戶可辦理同商品舊保單復效,不利保戶舊保單延續之保障,經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 瀏覽人次: 16314
  • 更新日期: 2022-08-15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