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對該公司依法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
2021-12-09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整。
事實:辦理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業務,對客戶辦理保單提前解約後,旋再投保保險商品,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說明保費來源,或有短期間填寫要保人收入不一致,如:
一、109.6.18○○○申請解約其102.12.31投保之○○○外幣終身還本壽險,解約金239,967美元用於繳交109.6.30投保之○○○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費100,548美元及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100,560美元,又查上開○○○保險商品,其「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告書」,有關「本次投保保險費來源」項目皆勾選「存款」,及「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利害關係人於投保前3個月內是否有辦理保險單解約之情形」項目勾選「否」,皆與事實不符,且109.6.18辦理保單解約之服務人員與109.6.30辦理保單招攬之業務員皆為○○○。
二、109.2.27理專○○○銷售之○○○保險,其業務員報告書之個人工作年收入300萬元,與109.2.26○○○風險等級評估報告所填年收入100~200萬元不一致。
三、109.3.5理專○○○銷售之○○○保險,其業務員報告書所填個人年收入及其他年收入合計100萬元,與109.3.4○○○風險等級評估報告所填年收入300~500萬元不一致。
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對於業務員報告書未正確填寫保費來源及短期間要保人財務資訊不一致等情未落實審核,有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及第9條規定,及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3條之1及第49條第24款規定,應分別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及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論處,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項缺失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180萬元整。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先生)
副本:本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整。
事實:辦理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業務,對客戶辦理保單提前解約後,旋再投保保險商品,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說明保費來源,或有短期間填寫要保人收入不一致,如:
一、109.6.18○○○申請解約其102.12.31投保之○○○外幣終身還本壽險,解約金239,967美元用於繳交109.6.30投保之○○○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費100,548美元及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100,560美元,又查上開○○○保險商品,其「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告書」,有關「本次投保保險費來源」項目皆勾選「存款」,及「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利害關係人於投保前3個月內是否有辦理保險單解約之情形」項目勾選「否」,皆與事實不符,且109.6.18辦理保單解約之服務人員與109.6.30辦理保單招攬之業務員皆為○○○。
二、109.2.27理專○○○銷售之○○○保險,其業務員報告書之個人工作年收入300萬元,與109.2.26○○○風險等級評估報告所填年收入100~200萬元不一致。
三、109.3.5理專○○○銷售之○○○保險,其業務員報告書所填個人年收入及其他年收入合計100萬元,與109.3.4○○○風險等級評估報告所填年收入300~500萬元不一致。
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對於業務員報告書未正確填寫保費來源及短期間要保人財務資訊不一致等情未落實審核,有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及第9條規定,及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3條之1及第49條第24款規定,應分別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及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論處,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項缺失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180萬元整。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先生)
副本:本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局
- 瀏覽人次: 12034
- 更新日期: 202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