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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板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前帳戶管理員賴OO(下稱賴員)挪用授信客戶款項相關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罰鍰。

2021-12-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1001478092號
受處分人:板信商業銀行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6093877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68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張○○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嘉義分行前帳戶管理員賴OO(下稱賴員)挪用授信客戶款項相關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罰鍰。
事實:貴行嘉義分行前帳戶管理員賴員利用客戶信賴及預先交付已簽章空白單據(含撥款、取款及匯款申請單),自105年8月2日至109年10月8日間,分別於105、108及109年客戶續約後,私自代客申請7筆循環性貸款之動撥,又該分行撥貸及存匯相關人員未依規定確實落實牽制及覆核機制,致賴員得以利用客戶交付單據,挪用動撥現金,受影響客戶1戶,挪用資金430萬元。貴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主管亦未善盡作業督導之責,又連續4年間內部稽核亦未能查覺控管機制之缺失,致未能及早發現賴員違規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另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銀行未依第45條之1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確實執行,處2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二、經核貴行辦理循環性貸款動撥款作業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未確實執行撥貸照會及撥貸後資金流向控管作業規範:賴員利用客戶預先交付已簽章空白單據,私自代客申請循環性貸款動撥資金,又該分行撥貸及存匯相關人員未依規定確實執行牽制及覆核機制,對新增撥貸交易者僅要求電話通知未有對帳單寄送,致賴員得以利用客戶預先交付單據,進而挪用動撥現金。
(二)未落實督導員工遵守「存匯實務作業手冊」等規範:貴行雖於前揭手冊規範,嚴禁行員代存戶保管存摺、空白取款憑證等行為,惟未能落實督導案關人員遵循該規範,致發生本案舞弊情事。
三、上開缺失顯示貴行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8條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20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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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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