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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對該公司依法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50萬元整。

2021-12-30
受處分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張○○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150萬元整,請查照。
事實:貴公司未實際從事保險招攬,僅同意保險公司得對貴公司之前曾招攬並經保險公司承保之客戶再次行銷及解說,且向保險公司收取與客戶購買保險商品實收保費連結之佣金,如:貴公司與○○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人壽)於103年2月至3月間以函文約定,○○人壽得對貴公司依原契約招攬並已承保,且保單生效日為96.5.15(含)以後之客戶進行保險商品之再次行銷及解說,且就銷售成功之客戶,○○人壽應支付保單首年度實收保費○%至○%不等之佣金,及對部分特定保險商品另支付保單第二或第二及第三年度實收保費○%至○%不等之佣金。
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未實際從事保險招攬,而收取與保險商品銷售相連結之佣金,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2款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150萬元整。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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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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