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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對該公司依法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

2021-12-30
受處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整,請查照。
事實:貴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招攬○○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壽)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產險)保險商品(下稱本專案),並向○○人壽及○○產險收取辦理本專案之人事費用補助等,如:
一、貴公司於107.4.10與○○人壽簽訂備忘錄,約定貴公司以電話行銷方式向客戶推介本專案,由○○人壽提供貴公司辦理本專案所有設備、場地,並負擔其他因執行本專案之合理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人事費用補助、租金費用…等),經查○○人壽以107.4.24函文說明前開人事費用補助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勞保費、健保費、團保保費、底薪及獎勵措施,而貴公司於107.5.1~109.9.30人事費用補助之請款項目除包含前開107.4.24函文列舉之項目外,尚包括貴公司應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金與電話行銷人員之伙食津貼、法定特休未休工資、延時加班費、推薦新人之推薦獎金、增員獎金及新人登錄費津貼等。
二、貴公司於109.4.24與○○產險簽訂保險代理人合約及備忘錄,約定貴公司以電話行銷方式向客戶推介本專案,由○○產險提供貴公司辦理本專案所有設備、場地,並負擔其他因執行本專案之合理必要費用(含人事費用補助、租金費用…等),又○○產險以函文說明前開人事費用補助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勞健保、團保、底薪及獎勵措施,而貴公司於109~110.8請款項目除薪資、勞健團保保費外,尚包括勞工退休金等。
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與○○人壽及○○產險係個自獨立之法人,貴公司員工與○○人壽或○○產險無僱傭關係,貴公司要求○○人壽及○○產險支付本專案員工薪資、勞健團保費、退休金、健保補充保費等,有以其他名目向保險公司收取金錢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2款規定不符,且貴公司違規行為期間長、所得利益甚鉅、影響市場秩序,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款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300萬元整。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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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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