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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太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對該公司依法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及停止代收新契約保險費業務6個月

2021-12-30
受處分人:太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溫○○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整,及依同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自裁處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代收新契約保險費業務6個月。
事實:貴公司招攬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安達產險)之旅平險及飛安險有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惟未直接總額解繳保險公司,貴公司於110.10.26自承截至110.4.9約新臺幣2,411萬元未解繳予安達產險。
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未直接總額解繳保險公司,核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0條第1項規定,且有礙保險代理人業務健全經營之虞,又考量本項缺失違規時間長、未解繳之金額高、罔顧消費者權益、保險公司核保風險與健全經營,違規事實明確且情節重大,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罰鍰300萬元整,及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處停止代收新契約保險費業務6個月。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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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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