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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子公司之公司治理欠佳,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2,0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及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命貴公司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調降總經理龐○○(下稱龐總經理)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2022-08-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102180332號
受處分人: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70827383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35號13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張○○
地址:同上
主旨:貴公司及相關子公司之公司治理欠佳,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2,0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及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命貴公司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調降總經理龐○○(下稱龐總經理)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事實:本會檢查局111年1月14日至111年2月11日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貴公司及相關子公司涉有下列缺失:
一、公司治理欠佳:依檢查報告所述,貴公司及子公司人員有將財、業務資訊陳報或請示大股東辜○○(下稱辜君)、邱○○(下稱邱君)及余○○(下稱余君)等非經董事會委任為具權責之人:
(一)辜君僅擔任貴公司持股100%子公司中華開發資本公司(下稱開發資本)董事長,惟貴公司及子公司人員有將公司之業務、營運績效、擬晉升人員名單等資訊陳報辜君之秘書,再請秘書轉陳報予辜君,另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下稱中國人壽)之新大樓(下稱中壽新大樓)多項設計規劃事宜係由辜君決定。
(二)邱君僅擔任開發資本旗下多家子、孫公司董事或董事長職務,惟貴公司及子公司相關人員有陳報貴公司與中國人壽股權轉換、外部檢查資訊、員工績效評核、薪資等機敏資料予邱君,邱君顯有涉入貴公司及各子公司經營管理情事。
(三)余君係擔任貴公司、開發資本及中國人壽之董事,並擔任開發資本資深副總經理,惟有涉入中壽新大樓設計、採購、發包等非其本職權責事宜。
二、未善盡對子公司之管理義務: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相關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對被投資事業善為管理,除須確保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亦須督導子公司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並建立妥適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且確實執行。前揭檢查意見顯示貴公司之子公司違反公司治理原則,貴公司未善盡督導子公司建立並遵循公司治理之管理義務。
三、未完善建立子公司與轉投資事業間利益衝突管理機制:依檢查報告所述,中壽新大樓出租予國亨開發公司(下稱國亨開發)經營Capella旅館一案(下稱旅館案),係由邱君主導決定利潤共享原則,又相關人員於處理中國人壽與國亨開發租約議定過程存有利益衝突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金融控股公司應確保其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金融控股公司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限期令其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四、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七、其他必要之處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十六、違反第51條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分別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1項、第51條、第54條第1項、同條項第4款及第7款、第60條第16款所明定;次按「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經營。」、「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金融控股公司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子公司之管理...。」分別為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
二、依前揭事實,貴公司核有下列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核處2,0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
(一)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未完善建立貴公司及子公司於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下與大股東溝通之作業機制,及內部人員將公司資料提供予外部人員之控管機制,致貴公司及子公司相關人員有將財、業務等資訊陳報或請示大股東辜君之秘書再轉陳辜君、或將資料提供邱君及余君等非轄管或權責人員,且相關涉及之人員廣泛。
2、未完善建立子公司與轉投資事業間利益衝突管理機制:依檢查報告所示,相關人員於旅館案處理中國人壽與國亨開發租約議定過程存有利益衝突情事。貴公司核有未完善建立兼職人員於處理兼職事務時之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及管理機制,致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12條第4項規定情事。
(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貴公司之「子公司監理準則」業明定貴公司應確實督導子公司建立與執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惟上開事實顯示相關子公司未完善建立與大股東溝通機制、及內部人員將公司資料提供予外部人員之控管機制,致子公司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欠佳,顯見貴公司未落實督導子公司符合公司治理及建立完善之內控內稽制度。
三、金融控股公司之總經理應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本案相關缺失顯示貴公司及子公司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欠佳,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龐總經理核上任一年有餘,前揭缺失持續發生,有未善盡職掌領導貴金控集團健全經營及落實公司治理之責,為督促龐君積極督導貴金控集團落實公司治理,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命貴公司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調降龐總經理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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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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