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法規草案預告

預告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及「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2021-05-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002716052號
主旨:預告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及「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ㄧ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
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及「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草案預告」網頁。
四、鑑於本案業經邀集中央銀行、法務部、財政部等機關及業者召開研商會議充分討論,且為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於110年7月1日同步施行之時效,爰擬將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14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電話:02-89689756
(四)傳真:02-89691357
(五)本會電子郵件
相關附件
  • 瀏覽人次: 4127
  • 更新日期: 2021-08-26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