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金融
金融控股公司得透過旗下子公司投資設立大陸地區創業投資管理公司
2011-09-06
金融控股公司得透過旗下子公司投資設立大陸地區創業投資管理公司
為幫助於我國金融機構蒐集大陸地區市場資訊、瞭解當地產業動向、尋找投資案源並降低投資風險等目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表示,開放金融控股公司得代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向金管會申請於大陸地區投資設立創業投資管理公司。
金管會表示,依據「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第二點(一)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得投資大陸地區融資租賃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持股比率不得低於該被投資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係以尋找案源及資訊蒐集為主要業務,並以收取手續費為收入主要來源,即屬該管理原則所稱「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之範圍。
金管會表示,金融控股公司透過旗下子公司投資設立之大陸地區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因屬金融相關事業,不可直接或間接投資創業投資公司、一般企業、或參與所管理創業投資企業之投資。有關金控公司旗下子公司設立大陸地區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之投資金額並應納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投資限額之控管。
金管會表示,開放金融控股公司透過旗下子公司投資設立大陸地區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可增加金控集團營收獲利之多元管道、及時掌握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及商機、拓展國際視野,增加國際化業務、有助金控集團在大陸地區布局更加完整,得以提供更完整之金融服務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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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