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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園地宣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常見問答

2018-02-21
【問題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如與其他法律發生競合時應如何適用?
答:目前我國有關公務員迴避制度之規定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命令及內部規則中,因其業務性質不同,迴避之目的、範圍與違反之法律效果亦各有不同,易發生與本法競合時如何適用之疑義,因此,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特別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故於發生競合時,應就相關法律加以比較後,適用較為嚴格規定之法律。
【問題二】是否所有的公務人員皆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
答:若本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泛指所有之公務員及民意代表,固可使適用對象之範圍較廣,然範圍過廣不僅無助於推動廉能政治,反於行政效能有礙,為求本法之合理可行,認現職且擔任重要決策或易滋弊端業務之人員,始有納入本法加以規範之必要,故本法乃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之範圍,限定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並非所有之公職人員均有本法之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參照)。 
【問題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而受有財產上利益,可否予以追繳?
答: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因違反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而受有財產上利益時,應予以追繳,始符合公平正義。故本法第十四條後段特予明定:「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問題四】公職人員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所為之處罰,與貪污治罪條例所處罰之「圖利罪」有何不同?
答:
(一)貪污治罪條例所處罰之「圖利罪」,所圖之利益指私人之不法利益,而本法規定之利益,不以不法或不當利益為限,尚包含合法之利益在內,非「圖利罪」所能涵蓋。
(二)貪污治罪條例所處罰之「圖利罪」行為,須以「違背法令」者為限,惟本法係以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為立法目的(本法第一條第一項),故為增進人民對於公職人員廉潔操守及政府決策過程之信賴,僅須公職人員之行為,在外觀上,有利益衝突之情形即不得為之,並不以「違背法令」者為限,縱令所為之行為係合法者,仍在本法禁止之列。
(三)貪污治罪條例所處罰之「圖利罪」為結果犯,須圖利既遂始構成該罪,並不包括未遂犯;惟本法為陽光法案之一環,與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目的不同,故僅須公職人員有利益衝突之情形即不得為之,如未迴避,縱令所為之行為係合法者且尚未發生圖利之結果,仍為本法處罰之範圍,不以已生圖利之結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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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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