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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安定基金標售國寶人壽及幸福人壽墊支款項之性質

2015-03-27

保險法第143條之3規定安定基金對於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者,得予墊支,其性質係為經營不善保險業代為墊支應給予承受方相關損失之填補金額,與中央存保公司於處理問題金融機構標售事宜所為之賠付款項性質相當,並定明安定基金對其提供之墊支金額,對經營不善之保險業依法具有求償權。
本次安定基金對於承受國寶人壽及幸福人壽資產、負債及營業之國泰人壽給予之墊支款項,即係依上開保險法第143條之3規定辦理,並依法於墊支賠付後取得對於國寶人壽及幸福人壽求償之權利。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9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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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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