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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未支持開放未成年被保險人死亡身故給付 

2016-02-26

  0206南台震災造成南台民眾生命、財產損失,引發民意代表、媒體及社會輿論,針對保險法第107條規範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給付問題之探討,並有立法委員提案修法,針對天然災害所致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死亡,應給付身故理賠,並建議溯及至105年1月生效。金管會感謝各界提供專業看法及建議,謹就本會立場說明如下:
一、 我國保險法之規範歷經多次變革,由採全面禁止以未滿12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再修正為僅禁止投保人壽保險,亦曾於86年則取消限制開放投保後,又於90年修正限制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現行保險法第107條則規範,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但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依保險法第135條規定,傷害保險準用之)。由此可知,為防止道德危險案件及確保兒童生存利益,兒童死亡保單應否存在問題,爭論已久,客觀上並無對錯問題,國外對於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有些國家(美國、中國、德國等)或地區採限額投保,亦有法國、韓國、澳門等國家完全禁止未成年人投保之立法例。
二、 因應0206南台震災,有立法委員就天然災害所致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死亡之保險保障問題,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研議針對天然災害所致未成年人死亡,於保險法第107條作一除外規定,本會敬表尊重,惟未成年人之保護及其保險保障權益問題當予審慎考量,本會支持在不增加道德危險前提下研議天災除外規定,但本會並未支持全面開放以15歲以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之身故給付。
三、 至上述修法是否溯及於105年1月生效問題,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行政機關於適用法規時,亦應遵循此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例外之解釋,而使行政法規之效力溯及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以維持法律之安定性,爰針對立法委員提案相關修法溯及於105年1月生效乙節,本會雖予尊重,惟客觀上仍有許多法律層面問題待釐清,金管會將本於職責於修法過程中釐清研處,並廣納專家學者意見作為修法之參考。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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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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