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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2018-01-16
為配合政府發展綠能產業政策,金管會已積極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協助綠能產業取得融資。另為利外國銀行擴大參與再生能源等大型專案融資之實務需要,近期亦放寬外國銀行之新臺幣授信總額度與分行淨值倍數由30倍提高至40倍,以及在臺設立子行之外國銀行分行客戶如係配合政府推動再生能源政策,並符合法規認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得不適用單一法人年營業額新臺幣350億元之限制。
由於離岸風電建設屬長期專案融資,外國銀行辦理相關專案融資已有多年經驗及專業能力,惟因據點有限,吸收新臺幣存款較為不易,如能開放其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以彌補其中長期新臺幣資金缺口,有助外國銀行引進離岸風電專業融資經驗,滿足外國機構來臺投資風電或綠能設備之專案融資需求,並促進外國銀行與本國銀行共同合作,提供大型投資計畫所需資金。
經考量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經營型態、規模及淨值等因素,爰訂定「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草案,將於近期公告,徵求各方意見,重點如下:
一、 明定外銀分行發行金融債券之種類、申請程序及核准時程,種類限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債券,不包括轉換金融債券及交換金融債券,不致發生新臺幣及外幣轉換問題。
二、 明定金融債券銷售對象,以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稱之專業投資人為限。
三、 明定發行金融債券募得資金之用途,應使用於我國政府境內重大公共建設、離岸風電建設及綠能產業建設之相關投融資,不得兌換為外幣使用。
四、 明定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如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逾放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違反法令尚未改善、或累積虧損等情形,不得申請。
五、 參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主管機關得予退件之情形,如申請書件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資格條件不符者、前次發行計畫未執行且無正當理由等
六、 外銀在臺分行係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經營之分支機構,就新臺幣流動性風險部分,基於其吸收新臺幣資金能力有限,爰以外銀分行淨值之8倍,訂定其債券發行額度,以合理反映其風險。
七、 參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外銀分行發行金融債券最低面額(參考本銀發行規定最低為新臺幣10萬元)及應遵循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
八、 參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八條規定,明定外銀分行發行金融債券亦不宜以本身之資產為擔保 ,以免喪失擔保性。
九、 參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外銀分行核付金融債券利息應遵循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十、 參考「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外銀分行發行金融債券之發行時效相關規定。
十一、 參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外銀分行發行金融債券之過戶信託登記相關規定。
本項法規之鬆綁,應可促進外國企業增加對臺實質投資,滿足國內綠能產業中長期融資之需求,並可增加投資標的種類、活絡債券市場之發展,符合本會鼓勵發展綠色金融商品之政策。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79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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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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