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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7年2月14日)

2018-02-14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7年2月21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富蘭克林華美特別股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股票型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內外之「富蘭克林華美特別股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等值新臺幣200億元整,新臺幣級別100億元、外幣級別等值新臺幣100億元,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美元、人民幣及南非幣計價發行一案,自107年2月14日申報生效。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3億元。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6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含NVDR)等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所交易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投資於國內及外國特別股及具特別股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富蘭克林華美特別股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等值新臺幣2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邱科長  聯絡電話:2774-7224
 
參、處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1723)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2月14日
二、受裁罰對象: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14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第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5年8月10日及105年7月14日向關係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不動產,惟未事先將關係人之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即簽訂契約及支付款項,亦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依規定格式辦理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之公告,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14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11
 
肆、處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1723)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2月14日
二、受裁罰對象: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鍾○○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10條、第11條、第14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第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碳公司)104年10月2日與台塑河靜(開曼)有限公司及台塑河靜鋼鐵興業責任有限公司(下稱台塑河靜)協議成立合資公司並取得台塑河靜包銷權利金,惟中碳公司遲至106年10月20日始辦理取得包銷權利金之公告,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公司提交104年8月5日董事會討論時,未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合理性表示意見,亦未將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即簽訂契約,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10條、第11條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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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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