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投分行前行員挪用客戶款項及安和分行前理專挪用客戶款項等所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分別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及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及糾正,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2名行員職務

2018-10-25
一、 裁罰時間:107年10月25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行北投分行前行員利用行外收件,客戶告知密碼及交付存摺之便,私自以空白取款憑條執行交易後,銷毀傳票,或利用客戶臨櫃交易之際,盜蓋客戶印鑑於空白取款憑條,並以話術使客戶再次輸入密碼,或受理代收費用及稅款時未立即鍵機等方式,挪用客戶款項,經核該行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1、 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該行有未落實管理客戶未領回存摺、主管未確實檢核行員送交單據是否已依作業程序辦理及未能警覺傳票登載異狀、未落實會計覆核作業及未妥善保管印鑑等缺失,致發生舞弊案件。
2、 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該行未妥適建立行外收件人員與櫃員之分工制度及傳票覆核控管機制,且該行受理代收費用,未建立由系統產出繳費證明之流程及未控管櫃員收款章戳等缺失,致發生舞弊案件。
(二) 該行安和分行前理專未依內部規定,持有客戶密碼,並代客戶臨櫃取款後,交付不實款項予客戶;另櫃員未依內部規定於客戶視線所及之處清點並交付款項,致該理專藉機得以交付不實款項予客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 處分結果:考量該行已積極辦理調查及就缺失事項為適當處置,該行北投分行前行員挪用客戶款項及安和分行前理專挪用客戶款項等所涉缺失,分別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及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及糾正,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2名行員職務。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 瀏覽人次: 11576
  • 更新日期: 2018-11-27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