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國票綜合證券公司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2018-10-30
一、裁罰時間:107年10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票綜合證券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一)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擔任○○公司之獨立董事,○○公司屬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所稱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擔任負責人之企業,爰該公司買賣○○公司股票,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 依本會106年對該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意見,該公司於104年至106年間買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對象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公司股票),未事先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考量前開缺失係該公司自行發現,並已採取提報董事會追認、清查資料庫、加強資料檢核等改善措施,爰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另本案主要源於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對利害關係人資料之蒐集、建檔及維護作業未盡周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另對國票金融控股公司併予以糾正,並請其加強督導及覆核利害關係人資料之申報與建檔,及檢討現行清查程序,以強化內部控制機制。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5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票綜合證券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一)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擔任○○公司之獨立董事,○○公司屬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所稱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擔任負責人之企業,爰該公司買賣○○公司股票,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 依本會106年對該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意見,該公司於104年至106年間買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對象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公司股票),未事先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考量前開缺失係該公司自行發現,並已採取提報董事會追認、清查資料庫、加強資料檢核等改善措施,爰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另本案主要源於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對利害關係人資料之蒐集、建檔及維護作業未盡周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另對國票金融控股公司併予以糾正,並請其加強督導及覆核利害關係人資料之申報與建檔,及檢討現行清查程序,以強化內部控制機制。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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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