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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8年6月21日)

2019-06-21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8年6月24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
貳、處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6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78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本會108年5月16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1083861號函所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07年度及108年度第1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定,就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時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鍾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43
 
參、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凱基2025到期優先順位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債券型投資國內外之「凱基2025到期優先順位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整,新臺幣級別100億元、外幣級別等值新臺幣100億元,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美元及人民幣計價發行一案,自108年6月21日申報生效。該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3億元。
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新興市場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發行、承銷或註冊之優先順位債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前開所稱「優先順位債券」係指受償順序優於次順位債權之債券。
該基金6年期滿即終止。基金於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即不再接受申購,自成立日後之次一營業日即開放每日買回,但於基金到期日前買回者,將收取提前買回費用2%並歸入基金資產。
「凱基2025到期優先順位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等值新臺幣2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2774-7253
 
肆、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瀚亞目標到期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投資國內外之「瀚亞目標到期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一案,自108年6月21日申報生效。該基金之2檔子基金分別為「三至六年目標到期累積收益全球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三至六年目標到期分配收益全球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各新臺幣200億元整,其中新臺幣級別100億元、外幣級別等值新臺幣100億元,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美元、人民幣及南非幣計價發行。該2檔子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各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該基金之2檔子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
該基金之2檔子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屆滿六年之當月最後營業日(即到期日)止;或基金如啟動提前結算機制時,自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提前結算日止之期間。基金自成立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自成立日起九十日後開放買回,買回費用為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2%,買回費用歸入基金資產,以維護既有投資人利益;基金啟動提前結算機制時,不收取買回費用。
「三至六年目標到期累積收益全球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三至六年目標到期分配收益全球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設有提前結算機制,當基金成立後於屆滿3、4或5年其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達到所定特定目標時,其所有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將啟動提前結算機制,依據屆滿3年、4年或5年之單位數自動買回,償還所有款項予投資人。
前述基金之特定目標,「三至六年目標到期累積收益全球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報酬率達到所設定之目標報酬率時(分別為該子基金屆滿3年時當月最後營業日之總報酬率達到18%,或屆滿4年時當月最後營業日之總報酬率達到24%,或屆滿5年時當月最後營業日之總報酬率達到30%);「三至六年目標到期分配收益全球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淨值達到所設定之目標淨值時(分別為該子基金屆滿3年時當月除息日當日之淨值達到(含)10美元,或屆滿4年時當月除息日當日之淨值達到(含)10美元,或屆滿5年時當月除息日當日之淨值達到(含)10美元)。
「瀚亞目標到期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新臺幣4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20
 
伍、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及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8年6月2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證券交易法第65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4款、第8條第1款、第9條第5款及第10條第1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有未確實執行客戶姓名及名稱檢核,及對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PEP)建檔錯誤等致影響客戶風險評級。
(二)經紀業務客戶近期開戶有多戶職業欄空白,未落實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
(三)未確實將證券商公會所發布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中有關「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之交割價款由非本人匯交予證券商…」乙項列為防制洗錢態樣並納入監控。
(四)辦理受託買賣額度審核作業,對客戶歸戶買賣額度已達500萬元(含)以上者,未徵提總買賣額度30%之財力證明。
(五)辦理詢價圈購配售作業未明訂確認配售對象、配售張數或通知繳款等相關作業規範,且未留存作業軌跡。
五、處分結果:
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並依證券交易法第65條規定予以糾正處分。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2774-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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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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