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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第18條修正草案

2020-07-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強化保險業對於高齡客戶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控管,保障高齡消費者之投保權益,已完成「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6條、第7條、第18條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14日。
    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3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將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客戶之銷售過程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之客戶年齡門檻,自70歲修正為65歲。(修正條文第6條)
二、 將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客戶應評估適當性之客戶年齡門檻,自70歲修正為65歲。(修正條文第7條)
三、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9年9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8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第18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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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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