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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修正草案

2020-07-09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規定,將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及配合員工認股權憑證等辦理股權轉換之期限,由3年適當放寬為5年,及為維護金融機構財務健全性,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配合證券交易法之修正,研擬「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上述修正草案內容,將於近日公告,徵求各方意見。
前開草案修正重點如次:
一、金融機構買回公司股份以轉讓予員工及作為股權轉換之用之轉讓(換)期限由3年延長至5年。(第6點)
二、配合銀行及保險公司資本適足性規範之調整,增修銀行、保險及票券金融(子)公司資本適足比率,暨加強銀行與票券金融公司逾期放款(授信)比率及備抵呆帳覆蓋率等財務健全度條件。(第2點、第6點)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此次修正草案內容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26、02-8968982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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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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