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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2020-09-17
一、 裁罰時間:109年9月17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投信)。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4條第1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一) 元大投信經理期貨信託基金,依基金期貨信託契約所定特殊情形調整投資策略,未留存經適當核決或授權之簽核紀錄,且分層負責明細表未事先明定簽核程序,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
(二) 元大投信期貨信託基金交易投資分析報告、決定書、執行紀錄、檢討報告之複核程序,明定由非屬權責主管之業務員代理權責主管,致權責主管請假、外出或出差時,係由其餘非權責主管之代理人核准,而未陳報上一層主管核准,且因部門主管兼任基金經理人,其出具之投資分析報告、決定書、檢討報告亦未陳報上一層主管核准,不符內控牽制原則,該公司簽核程序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
(三) 元大投信經理期貨信託基金,依基金期貨信託契約所定特殊情形調整投資策略,未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受益憑證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所定期限辦理公告作業,且對公告事項之發布未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相關作業規範,該公司公告程序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
(四) 元大投信運用該基金資產交易或投資,其部分投資分析報告未具備合理基礎與根據,部分檢討報告未就基金因應特殊情形調整操作策略一事辦理操作檢討,分析及檢討作業流於形式。
五、 裁罰結果:
(一) 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元大投信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二) 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3條規定,命令元大投信委託非該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專案審查改善後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出具審查報告。
有關前揭專案審查部分,在會計師出具對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之審查意見,並經金管會同意前,得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7條第8款規定,退回或不核准該公司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案件。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1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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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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