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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2022-01-18
    為提升企業籌資彈性及效率,經參考國外制度及我國發行實務,金管會開放我國企業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得採總括申報方式辦理,於參酌外界意見後,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修正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要點如下:
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得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之資格條件、申報生效方式及總括申報首次發行之最低發行額度。
二、訂定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生效後,辦理追補發行新股應檢具之相關書件、應辦理之事項及應向金管會備查之期限,並訂定得撤銷或廢止之事由及應公告之期限等。
三、訂定總括申報之終止事由及應公告之期限,另規範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終止前,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四、配合總括申報發行新股規定併同調整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相關規範,以使總括申報相關規定一致,並將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納入補正書件規範。
金管會表示,開放企業採行總括申報發行新股制度,可加速公司自資本市場取得資金時程,對於具長期資本投入較大或研發時間較長等產業特定之公司,賦予更多彈性選擇募資時機,前開法規發布後,符合條件之發行人,經審慎規劃確有辦理總括申報發行新股以募集所需資金之需求者,可將擬發行新股總額度、預定發行期間及預定計畫用途等相關重要內容提報董事會通過後,依規定檢具申報書,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金管會申報辦理。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02)2774-71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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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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