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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範圍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金管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金融市場與金融服務業之範圍如下:
(一)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生商品市場、保險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
(二)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主管。
為充分發揮金管會對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業之監理功能,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規 定,金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
(二)金融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三)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解散、業務範圍核定等監督及 管理。
(四)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
(五)金融機構之檢查。
(六)公開發行公司與證券市場相關事項之檢查。
(七)金融涉外事項。
(八)金融消費者保護。
(九)違反金融相關法令之取締、處分及處理。
(十)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相關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
(十一)其他有關金融之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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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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