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如何防止躁鬱症患者或精神疾病者辦理信用卡、現金卡?
2009-03-30
一、依我國民法規定年滿二十歲為成年人,依法有行為能力;對於具有行為能力的民眾,銀行無法限制民眾簽訂契約的行為。
二、法務部已決定修改民法,擴大對未達禁治產程度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等的財產處分限制,未來這些民眾辦卡、借貸及處分房產等,必須經由「輔佐人」同意。
三、在民法尚未修改前,銀行公會已推出「親屬代償註記」的方式,讓當事人及代為還款的家屬共同簽署書面文件,透過在聯合徵信中心留下紀錄,供銀行查詢來做為銀行發卡的依據;一旦註記後,除非代為還款的家屬同意,否則不得取消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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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09-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