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常見問答

何謂準司法調查權?金管會如何執行?

2009-02-05
一、所謂準調查權係指本會及所屬機關辦理檢查,必要時得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所賦予之職權,要求金融機構及其關係人與公開發行公司提示資料、通知被檢查者備詢及聲請持搜索票會同司法警察實施搜索。 二、為落實執行準司法調查權,本會業經第四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行使準司法調查權之三項作業規範,以期本會人員在行使本項職權時,應有公正作為之義務,遇有涉及本身或利害關係人之案件,應遵守迴避原則,以維公平、無私之判斷或決定,並確保職權之獨立、超然與公正,俾獲大眾之信賴。 三、本項機制之建立,係參酌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及英、美、韓等國立法例所訂定,目前本會檢查局已積極展開運作,將可藉此蒐集金融違法事實與證據,以輔助現行金融監理制度,有效檢肅不法,打擊金融犯罪,以保障存款人、投資人及保險消費者之權益,維持金融秩序。
  • 瀏覽人次: 11253
  • 更新日期: 2009-02-05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