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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之金融協助措施

2009-08-20

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之金融協助措施

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莫拉克颱風災區居民,除於8月15日協調7家行庫輪派1名代表併同本會銀行局指派同仁共同進駐行政院高雄縣災區服務小組每日前往災區收容所為有需要之災民提供金融方面協助外,並已採行金融協助措施如下:

(一)   個人受災戶原有房屋擔保借款部分,如因風災影響致還款困難者,由各銀行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貸款本金緩繳2年,原契約約定之貸款期限配合本金緩繳期限往後延長。原契約約定之利率,由銀行衡酌受災戶還款負擔,提供利率減碼優惠,減碼幅度由銀行自訂之。

 (二) 8月11日督促21家銀行提供自有資金辦理多項低利融資或提供本金緩繳等優惠措施供受災戶紓困。

(三)8月11日於本會及銀行局首頁建置「莫拉克颱風災害貸款措施」專區,納入各銀行自辦專案貸款條件及聯絡電話,並連結各政府機關相關專案貸款,以供受災戶快速查詢。

(四)8月11日設立銀行局融資諮詢專線(電話:代表號02-89689665,共10線)每日開放至晚上10點,提供民眾諮詢服務。另針對災民之電話或書面申請協助案件,本會已以「莫拉克風災」災民服務專案列管,並以最速件處理。

(五)金融機構自本年813開始至12月31日止,對民眾臨櫃捐款至政府機關或慈善機構開立莫拉克颱風賑災專戶之款項,免收跨行匯款手續費。

(六)各發卡金融機構自本年8月8日起至12月31日止,信用卡持卡人以任何方式(刷卡、傳真、網際網路或電話)捐款至國內受理賑災捐款之公益機構,收單機構均不收取任何商店手續費,同時發卡機構亦不收取交易回佣手續費。

(七)為協助受災戶協助失蹤家人處理相關金融問題,本會已於8月18日與內政部及法務部達成協議,該部將研議每日提供死亡、失蹤名單及身分證字號等相關資料本會,並請聯徵中心協助調查相關往來銀行,主動提供各金融機構逕行註記,暫停信用卡及現金卡卡片使用,若有失蹤或死亡之家人向銀行反應,銀行亦應主動協助了解並處理。

 (八) 8月19日發函請銀行公會針對受災戶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卡、信用卡、存摺、存單及相關憑證之補發,支票及印鑑等之掛失、印鑑變更,及調閱存提明細、繳息明細等資料,酌予免收手續費。

(九)由於銀行各項貸款之帳單,係由電腦自動產生並定期寄發,如受災戶接獲帳單,或有相關催繳問題,請向往來銀行洽詢或依規申請展延或承受,本會亦已於8月19日函請銀行就受災地區民眾酌予暫不寄發催繳通知。

二、  考量本次風災造成受災戶財務嚴重損失,為協助其渡過困境,本會於8月15日邀集銀行公會及臺灣銀行等7大行庫,針對個人受災戶原貸款、信用卡、現金卡、債務協商及自用住宅購屋貸款之承受等案件研議相關協助措施,嗣銀行公會業於本(19)日召開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措施如下:(前已採行及本次採行措施對照表,詳附件一)

(一)原貸款展延部分:

1.利率減碼或優惠還款措施:

銀行或發卡機構對各項貸款利息、信用卡、現金卡及債務協商應繳款項,請衡酌個人受災戶還款負擔,提供利率減碼或優惠還款方案,該利率減碼幅度或優惠還款方案由各銀行或發卡機構自訂之。

      2.個人受災戶自用住宅房屋貸款展延措施:

(1) 「受災戶因房屋全部毀損經清理後仍不堪使用」,借款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銀行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房屋貸款本金及利息緩繳5年之措施。

(2) 「受災戶因房屋部分毀損(例如:牆壁破損需進行修繕)經清理後仍堪使用」,借款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銀行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房屋貸款本金緩繳5年及利息緩繳0.5年之措施。

(3) 「一般房屋受災戶(例如:淹水戶等)」,借款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銀行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房屋貸款本金緩繳2年及利息緩繳0.5年之措施。

3. 以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如修繕、週轉用途)或其他擔保貸款展延措施:

借款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銀行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個人貸款本金緩繳1年及利息緩繳0.5年之措施。

4. 個人無擔保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展延措施:

借款戶或持卡人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銀行或發卡機構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貸款本金利息、信用卡或現金卡應繳款項緩繳0.5年之措施,到期得視受災戶財務還款負擔再延長0.5年。

     5. 債務協商履約戶之展延措施:

債務協商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銀行或發卡機構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債務協商戶應繳款項緩繳1年之措施。

     6. 銀行或發卡機構同意於貸款利息、信用卡、現金卡或債務協商應繳款項緩繳期間內,對受災戶暫時免予催收及免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不良信用紀錄。   

    7.上開各項貸款、信用卡、現金卡或債務協商案件已列逾期放款或逾期帳款但尚未強制執行案件,銀行或發卡機構於3個月內對擔保品暫緩強制執行或暫緩扣薪;已進入強制執行案件,銀行及發卡機構應先行暫緩執行,於主動了解債務人及擔保品狀況並審慎評估後再行辦理;對保全程序之案件,銀行或發卡機構應審慎評估後再行決定是否辦理。

8. 受災戶申請上開緩繳措施,應檢具地方主管機關(例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受災證明書,或經銀行調查遭受損失屬實者,並應於98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二) 企業貸款部分:
依據現行銀行公會自律規範,企業如有財務週轉需求,金融機構得依該企業之申請,對其98年12月底以前到期需展延之貸款本金,予以展延6個月。如展延6個月仍無法符合企業之需要時,得經經濟部受理之窗口評估可行後,送交銀行公會轉送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召開協商會議。另各銀行亦可衡酌個案情形,自行與企業受災戶協商處理。

(三)個人受災戶原自用住宅購屋貸款之承受措施:

1. 受災戶自用住宅因風災毀損,申請由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者,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得以其因風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及土地,抵償自用住宅建物及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

2.承受適用對象:

(1)須為自用住宅因莫拉克風災造成建物毀損,或建物及土地滅失,且經政府機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認定滅失或全部毀損並經拆除者。

(2)以受災戶提供其自用住宅為擔保,向銀行申借之購屋貸款為限,其餘雖有抵押權設定而其借款用途非屬購屋貸款者,則不包括在內。但修繕貸款經銀行認定其借款用途為購屋者,亦得辦理承受。

(3)受災戶有數棟自用住宅滅失或毀損者,僅能就其中1棟申請承受。

3.承受額度:

依受災戶生命財產損失程度及有無償債能力等原則,區分為承受建物及土地貸款,或僅承受建物部分貸款二種情形:

(1)承受建物及土地貸款:

受災戶本人或配偶死亡、或受重大傷害、或受災戶本人及配偶無償債能力、或土地已流失且查無其他財產可供求償者,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就借款戶毀損之自用住宅至98年8月8日止尚未償還之建物及土地貸款餘額,金融機構得予承受。

     (2)承受建物部分貸款:

前列情形以外之受災戶,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就借款戶之毀損自用住宅至98年8月8日止尚未償還之建物部分貸款餘額扣除銀行查獲受災戶其他可供求償財產之價值後所得之金額,金融機構得予承受。

(3)受理期限:暫訂98年9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嗣後配合實際需要再行調整)。

(4)相關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及和解條件詳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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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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