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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六條。(金管證券字第1060035566號)

2017-10-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60035566號
 
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六條。
附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六條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銀行、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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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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