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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五十二條。(金管證投字第1070324202號)
2018-07-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70324202號
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附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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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8-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