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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5條第2項有關會計師及專責人員防制洗錢在職訓練之令。(金管證審字第1070347060號)

2018-12-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70347060號

一、依據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會計師每年度應參加之防制洗錢在職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前開時數得計入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年度最低持續進修時數內。首次申請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於申請執業之當年度得不適用前開最低在職訓練時數之規定。另會計師事務所依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指派之專責人員,每年度應參加之防制洗錢在職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
三、前開在職訓練之辦理機構,係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款或第八款規定之機構。
四、會計師防制洗錢在職訓練時數,應依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並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登記建檔;會計師事務所指派之專責人員,應向受訓機構取得在職訓練證明,並由會計師事務所自行登錄控管。
五、會計師防制洗錢在職訓練時數不符上開規定者,全聯會應於次年三月底前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本會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六、本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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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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