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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金管證期字第10703465922號)

2019-01-1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703465922號
 
 
 
一、 依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含表1至表8,如附件)。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金管證期字第一O三OO二五三二五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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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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