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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與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設置分支機構及期貨商轉投資國內外事業等事項,相關規定或申請書表定有「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者,應出具「期貨商與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設置分支機構及期貨商轉投資國內外事業資訊安全自評表」。(金管證期字第1070346592號)
2019-01-1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70346592號
一、依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50條、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8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8條、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30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4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56條之3、第56條之4及105年12月1日金管證期字第1050045341號令規定辦理。
二、期貨商與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設置分支機構及期貨商轉投資國內外事業等事項,相關規定或申請書表定有「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者,應出具「期貨商與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設置分支機構及期貨商轉投資國內外事業資訊安全自評表」(如附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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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