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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六條之 三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080305776號令)

2019-03-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80305776號
 
 一、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但書規定,證券商及期貨商應依下列時程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管:
(一)上市(櫃)綜合證券商及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底前,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二)除前款外,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應於一百十年六月底前,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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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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