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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訂定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適用範圍。(金管證交字第1080311451號令)

2019-04-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80311451號
   
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百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上市(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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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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