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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有關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因外國法令辦理合併,依本會94年12月19日金管證八字第0940149297號令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辦理移轉者,則受讓之境外華僑或外國人為證交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所定之特定人(金管證交字第10803180530號)

2019-07-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80318053號
 
 一、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開立投資專戶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因依外國法令辦理合併,須將公開發行股份移轉予另一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該合併案件並依本會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金管證八字第0九四0一四九二九七號令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辦理移轉者,則受讓之境外華僑或外國人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特定人。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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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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