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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依財團法人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文件

2020-08-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法字第10901929104號
一、依財團法人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文件,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經核准者,發給許可文件,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
(一)申請書:載明目的、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財產總額、業務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分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冊。
(五)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
(六)財團法人印信。
(七)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設立許可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八)工作計畫。
(九)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
(十)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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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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