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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性質及會計處理之相關事項規定

2025-06-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402716091號
 
一、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性質及會計處理之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結構型商品所收之本金不視為存款,該本金於計算銀行法及其相關規定所定之各項法定比率或限額時,不得納入存款總餘額。
(二)結構型商品之本金與衍生工具是否須分別認列,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規定辦理。倘須分別認列,該本金應帳列「其他金融負債」項下,並於該科目下另設「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子科目予以區別。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金管銀法字第O九九一OOO三九九O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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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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