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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於101年1月2日揭牌運作(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於101年1月2日揭牌運作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於101年1月2日上午9時舉行揭牌典禮,正式營運,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於今日邁入嶄新的里程。本會陳主任委員裕璋與評議中心林董事長國全共同為評議中心揭牌,與會者除評議中心何總經理聰賢、評議委員會姜主任委員世明外,本會二位副主任委員、各專任委員、所屬業務局局長及各金融同業公會理事長等,均應邀出席觀禮。 
  本會陳主任委員裕璋致詞時,首先感謝各金融業界對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支持及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之重視,使評議中心能在短期間內設立完成並運作,並感謝評議中心林董事長、何總經理、籌備處同仁與本會籌劃小組團隊的努力。陳主委並表示,評議中心將統合處理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服務業的金融消費爭議,未來評議委員會所作之評議決定,投資型商品或服務之爭議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非投資型商品或服務之爭議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金融消費者之權益將迅速獲得保障,金融服務業之糾紛也能迅速解決,並能獲得金融消費者之信賴,這對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雙方均是雙贏的局面。陳主委並期許評議中心,貫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精神,秉持專業、公平合理、迅速有效之原則,積極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使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建立互信基礎,減少紛爭,特別是做好第一線服務民眾的工作,以建立民眾的信任。 
  揭牌典禮歷時30分鐘圓滿結束,與會者並巡禮評議中心辦公室。 
  評議中心運作後,金融消費者若有金融消費爭議,可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處理並回覆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滿意金融服務業之回覆或金融服務業逾30日未回覆者,金融消費者可於60日內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並得由調處人員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即交評議委員會作成評議決定。 
  評議中心除了受理金融消費民事爭議外,也將辦理金融教育宣導,使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均能充分瞭解正確的金融消費觀念及金融消費關係的權利與義務,以有效預防金融消費爭議發生。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於101年1月2日揭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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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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