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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總統制定公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開啟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新紀元

2011-06-13

一、立法院於100年6月3日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並附帶決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100年12月31日前捐助成立專責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業經 總統於100年6月29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3861號令制訂公布。本法之重點如次:
(一)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於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行為之內容及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二)金融服務業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並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方式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契約之重要內容,且充分揭露風險,如有違反,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由政府捐助設立爭議處理機構,並於該機構設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除辦理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及協助評議委員處理評議事件之各項審查準備事宜外,並應辦理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之教育宣導,以有效預防金融消費爭議發生。
(四)金融消費者得向金融服務業申訴及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並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
(五)評議成立者,金融消費者得申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經法院核可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設置爭議處理機構及訂定相關配套之法規命令,本會已由副主任委員、專任委員及相關局處組成籌劃小組,定期召開會議討論,積極規劃爭議處理機構之相關籌備及法規命令之擬訂等事項,期能儘速完成相關配套規定,並依立法院通過之附帶決議,於今年年底前成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以強化金融消費者之保護,並建立專業、客觀、公正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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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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