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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

一、緣起
國內金融業國外投資金額甚鉅,以保險業為例,即已逾新臺幣10兆元,惟多透過香港、新加坡等地金融機構進行交易,若能拉回在國內金融機構進行交易,將可增加在台金融機構業務、擴大國內金融市場規模,並對國內金融人才培養及就業有所助益。金管會乃於1033月成立金融進口替代專案小組,研議各項法規調整及開放措施。
為協助金融機構將國外投資產品移由在臺金融機構辦理,金管會首先針對金融業國外投資金額進行調查統計,因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國外金融商品,最主要投資人為保險公司,爰先就保險公司作為投資人,可投資之國外金融商品先予盤點後,再就在國內金融機構作為金融商品提供者,可提供之金融商品種類比對,分析釐清保險公司可投資之國外金融商品,未能經由在臺金融機構直接下單投資之原因,及可採行之措施,並提出2階段推動策略。
二、推動策略
(一)       1階段:依商品類別及供需兩端,針對目前面臨之困難研擬具體作法;透過調整法規,提供保險公司直接在國內進行交易的誘因;並增加在境內金融機構提供服務與商品之範疇。
(二)       2階段:規劃中長期措施與配套,包括:強化培育人才鼓勵自行研發商品;鼓勵轉投資或併購國外金融機構,取得關鍵商品創新能力。
三、相關措施及執行成果
(一)       債券部分
1.10364日修正保險法,放寬保險業投資國內上市()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金額可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自上述放寬後至105229日(共19個月)之發行檔數為274檔,發行金額新臺幣21,385億元,較修正前(95111日至10363日,共7年半)發行金額新臺幣1,373億元,增加14.6倍,其中保險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 16,689億元,占整體發行金額82%。據櫃買中心估算,保險業投資收益增加新臺幣375.89億元,相關證券商承銷及法律顧問業務收入增加約新臺幣33.58億元,政府稅收增加約新臺幣69.61億元。
2.修正銀行法及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放寬發行金融債券的目的、年期及發行彈性:截至1052月底,已核准5家銀行辦理,發行額度計29億美元。
3.開放銀行及其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得兼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以下簡稱「代理買賣」):已核准9家銀行辦理,自開辦業務起至1052月底,買賣成交金額共計為新臺幣9,803億元。
(二)       衍生性金融商品部分
1.開放本國銀行海外分行辦理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已核准2家銀行3家海外分行辦理,1041月至1052月交易量新臺幣26,949億元。惟本國銀行國內分行辦理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部分,中央銀行目前尚未放寬,考量本項業務開放對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效益甚為顯著,未來將適時再向中央銀行協調爭取。
2.開放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提供專業機構投資人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資訊及諮詢服務(以下簡稱「資訊諮詢」):已有13家銀行取得核准,截至1052月底,交易量新臺幣9,183億元。國內金融機構辦理上開「資訊諮詢」及「代理買賣」,合計已增加收益新臺幣17億元,新增聘人員30人。
3.櫃買中心建置新臺幣利率交換交易平台(含利率交換(IRS)及利率遠期(FRA)兩項交易功能):自103121日上線至1052月底,已有38家金融機構參加該平臺,交易金額新臺幣2,932億元。
4. 104310日修正人身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增列金融進口替代指標,鼓勵保險業與國內金融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經統計104112月全體壽險業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流量情形,透過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辦理者(我國境內)合計交易量達129兆餘元,占整體交易量79%,相較於103年國內10大壽險公司全年透過國內金融機構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占整體交易量49%,國內壽險業與國內金融機構交易比重已大幅提高,是項政策已顯現其成效。
(三)       引導保險業等將海外資產移回國內保管部分
1.已於104814日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鼓勵保險業將國外有價證券委由國內保管機構保管者,得增加其投資國外公司債額度,經向各壽險公司調查,截至1052月底止,保險業國外有價證券投資委由國內保管機構保管金額約新臺幣4.4兆元。
2.集保結算所辦理跨境保管業務方面
(1) 集保結算所自1047月起提供於櫃買中心已登錄之外國債券(如:點心債)帳簿劃撥作業,至105229日,已有6家證券商辦理該類債券跨國匯入約新臺幣190億元。
(2) 1042月至1052月,透過國際保管機構保管之國際債券跨國匯入集保結算所保管之金額約新臺幣420億元,較103年度淨匯入金額40億元,成長9.5倍。
(四)       擴大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已於10516日開放證券商得受託買賣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債券(Exchange Traded Note,下稱ETN),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限受託買賣以投資股票、債券或商品(限黃金)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ETN
四、未來推動重點
(一)       持續引導保險業將海外資產移回由國內保管機構保管,保險業截至1052月底止,已委由國內保管海外有價證券金額約4.4兆元,規劃於105年底前再移回國內保管之金額約新臺幣3.5兆元;另外,1068月底前保險業投資之國際板債券,預計亦將全部移回國內保管,以擴大金融進口替代之成效。
(二)       研議擴大國際板債券之發行人及發行量,並鼓勵保險業投資國內金融機構發行之NCD、債券及衍生性商品等各類金融商品,開放更多元投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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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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